ST网力(300367)近日发布了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截至9月2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2021年8月31日起新增诉讼、仲裁、劳动争议金额累计为2891.46万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以及前期已履行披露义务的案件金额)。
上述案件中,投资者诉ST网力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涉诉金额约为1384.31万元,目前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此外,根据ST网力8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半年报显示,投资者诉ST网力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计127件,涉案金额为5843.22万元。
针对股份维权支出,ST网力在半年报中表示,截至2020年末,公司根据诉讼案件数量、涉及金额以及专业法律机构判断的预期赔偿比例等,计提预计负债1407.79万元,本报告期补充计提预计负债1592.21万元。
因ST网力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北京证监局于2020年11月向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作出后,部分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以公司为被告向北京一中院、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7月16日,北京金融法院通过网上开庭的方式审理了ST网力证券虚假陈述案。该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围绕“三日一价”(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展开辩论,双方对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无异议,但对实施日的确认存在较大分歧。
被告公司方主张,ST网力2017年年报披露日(即2018年4月25日)为实施日。原告代理律师则主张,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中违法事实第二条“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的案涉事件发生日(即2017年4月21日)为实施日。
法庭没有当庭认定并作出判决。最终,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不过被告公司方指出,由于公司的国资属性,决策流程相对复杂,调解需要比较长的时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凡在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买入ST网力,并在2019年9月20日当天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与诉讼。
鉴于ST网力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公司股票自2020年9月15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今年9月3日,公司合计明确需承担的担保责任余额为22803.7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11.31%;公司合计被冻结银行账户60个,影响金额为7711.95万元;关于公司对供应商预付账款的财务资助,供应商未归还余额为1952.79万元。
记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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