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申辩无效ST华鼎被罚给投资者索赔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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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0/16
08:35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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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鼎(601113)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10月12日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因涉及多项违规,证监会决定对ST华鼎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万元至90万元的罚款,共计处罚375万元。此外,四位责任人员被采取年限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随着正式处罚落地,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凡是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买入华鼎股份,且截至2019年8月30日仍未清仓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6016)报名参与索赔。

证监会自2019年12月26日对ST华鼎立案调查,今年6月28日公布预处罚决定,历时18个月查出公司存在两大违规情况。

一是,ST华鼎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18年至2019年,ST华鼎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及建筑方付款,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账,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14.97亿元,余额5.9亿元。该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二是,ST华鼎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2019年5月9日,三鼎集团以员工骆某有名义与张某春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59亿元。2019年8月8日,ST华鼎与张某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ST华鼎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协议有公司公章及时任ST华鼎董事长、实控人丁尔民印章。上述事件,ST华鼎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对于证监会的处罚,ST华鼎及15位被处罚的高管都提出了申辩意见,但是均未被证监会采纳。其中,对于ST华鼎董监高提出的申辩意见,证监会认为:第一,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等规定,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监高应当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不知情、未参与、不分管、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信赖中介机构意见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

第二,华鼎股份通过多种路径发生持续性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金额较大且至今仍未归还。董监高应对任职期间的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承担保证责任,财务部部长金少华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及申辩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处罚高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相关事项保持了充分关注,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履职行为。第三,在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量罚幅度进行了区分,量罚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ST华鼎公布处罚的同一天,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丁晨轩的书面辞职报告,丁晨轩因被证监局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监事会也于同一天收到监事丁晓年的书面辞职报告,丁晓年因被证监局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

记者 许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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