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审结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免债91.8万元,高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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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0/18
12:36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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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是走个人破产和解程序,我不可能在有生之年了结债务!”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张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已经76岁高龄的当事人张某激动地说。记者了解到,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首宗审结的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个人破产案件。


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而背上巨额债务


1999年,债务人张某在担任深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为深圳发展银行长城支行(现平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向该公司出借的183万元经营性贷款提供担保。后因该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未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公司及张某等担保人对银行借款本金183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张某名下位于福田区的一套房产于2009年被法院拍卖偿债;自2019年5月至今,张某每月从社保发放的6000余元养老金中划出约4000元清偿债务。


时至2021年,一直在苦苦还债的张某已76岁,一人独居于深圳,且患多种老年基础性疾病,生活陷入困境且基本丧失清偿能力。《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后,张某便积极联系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达成破产和解免债91.8万元


“当时老人身体状况较差,也不会操作电子产品及信息平台,我们立即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跟进和指导其申请个人破产。”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6月7日,张某顺利向市中级法院提交了申请材料,经听证,市中级法院于7月16日裁定受理张某个人破产和解申请,依法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在于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张某的情况是比较典型的。”该案主审法官张睿告诉记者,首先,张某的负债很单纯,就是为了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经营贷款提供担保而负债,并非因个人消费或不良生活习惯所致;其次,在债务形成后,张某并未选择逃避,而是主动承担。


张睿还告诉记者一个张某让他印象深刻的偿债细节。相关执行案件在2019年恢复执行时,张某自己主动向法院汇报其每月有6000余元社保养老金这一可执行财产线索。“通过这些事实,我们认为张某是符合‘诚实’认定标准的。至于‘不幸’,张某由于20年前一个错误的决定,导致老无所依,每月只有2000多元的生活费,一度居无定所,这是大家都不愿意见到的。”


鉴于债务人高龄独居,日常有医疗需求,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债务人实际生活支出为基础,确定了用于债务人租房、生活、自费医疗等方面的豁免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达成了债务减免方案:经审核确认,债权额为970379.73元。债务人向本案唯一债权人平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8月19日金融社保卡账户内余额及执行期限内除去豁免财产清单范围内的剩余财产用于清偿债务(预计共支付52102.88元),剩余未清偿的债务予以减免。也就是说,张某履行5.2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91.8万元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


为个人破产和解审理提供经验样本


深圳于2020年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率先补足了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条例的亮点之一是设置了高效、便捷、易于启动的个人破产和解程序。


深圳破产法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张某个人破产和解案在法院组织和监督以及管理人的协助下,依法开展了债权申报、财产调查、制定豁免财产清单以及和解协议草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程序规范完整,过程公开透明,且具有办理周期短、和解效率高、和解方式灵活的特点,为个人破产和解案件审理提供了经验样本。


此外,该案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解困和救助价值。和解过程中,债务人一度居无定所,仍积极配合调查、申报财产、列席债权人会议、争取债权人谅解支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充分了解了债务人的还款历史、财产状况、偿债能力后,同意和解协议草案,不再追索剩余债务,既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关怀保障,也为债权人节约了无意义追偿的成本。


截至9月30日,市中级法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755件,其中个人破产和解申请47件;正式启动破产程序17件,其中和解程序7件。


据记者 张燕 林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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