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ST大洲(000571)披露了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海口中院近期对13起投资者诉ST大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约为10.14万元。
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此次13位投资者获法院支持的赔付比例也是不尽相同。其中,判决赔付比例最高的约为投资者起诉金额的51%,最少的仅在5%左右。
ST大洲在公告中表示,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拟提起上述。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张天宇案件已判决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价走势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部分投资者诉ST大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投资者胜诉判决。
公告显示,截至2021年10月16日,ST大洲共发生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案件83起,诉讼金额1139.59万元。其中3起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诉讼标的22.11万元;一审判决57起,最终诉讼标的925.85万元,判决公司赔付139.70万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一审后二审判决24起,二审均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已判决的案件中17起已赔偿完毕。一审后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3起,诉讼标的13.25万元。
ST大洲投资者索赔案源自2020年1月,海南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ST大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某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某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三、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某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根据法院判决,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提示,凡在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ST大洲,并在2019年1月1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索赔。
业绩方面,ST大洲10月14日发布了2021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21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6200万元至750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0762元至0.0921元。
记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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