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随着“双十一”大幕的拉开,一年一度的“购物狂欢节”再次来临。与之同时来到的,是商家在促销商品时的各类规则——跨店优惠券每300减40;店铺优惠券满200减30;预付定金50元享两倍优惠,加购指定商品满200减20……
随着“双十一”大幕的拉开,一年一度的“购物狂欢节”再次来临。与之同时来到的,是商家在促销商品时的各类规则——跨店优惠券每300减40;店铺优惠券满200减30;预付定金50元享两倍优惠,加购指定商品满200减20……
复杂的折扣计算方法让消费者眼花缭乱,也让很多远离数学多年的消费者,不得不重新拾起“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来应对。但在这个过程中,依旧有各类乱象频出:明降暗涨、拒不退换、半夜付尾款等一系列“神操作”,让很多消费者不得不感慨“双十一还能不能好好买东西了?”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很多早先付了定金的消费者在付款那一刻才发现,当下的价格,竟然比自己付了定金后的“尾款价格”还要便宜,这让很多人大呼“上当”。
种种乱象的产生,既源于部分商家对诚信原则的违背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有部分平台监管不力、放任自流的因素。现实中,一些短视的商家抱着“捞一笔”的心态参与类似的促销活动,这虽然可能在短期内获得不错的收益,但类似违背市场交易诚信原则的做法,终究不是长久之道。况且,此类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还有违法违规之嫌。
就拿一些商家“明降暗涨”的行径而言,若一旦被证实,则涉嫌欺诈。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赔偿消费者相应的费用。
此外,一些号称是特价的商品会在售卖时标注“概不退换”的字样。这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而这些责任本不该由消费者承担。此时,消费者的正当权利被置入一种“强行让渡”的境地,而这也是违法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既然法律有相关规定,为何类似现象在现实中还是大量存在?这是因为,经营者利用了普通消费者对相关法律的不熟悉。这中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剧了消费者的劣势地位。与此同时,执法力量薄弱,监管机制不完善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另外,对于这些套路,很多人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并且懒得与商家“扯皮”。很多消费者还担心,若因此类小事“惹恼”经营者,个人的信息会遭到泄露。此前,因为一个差评引发冲突的情况不在少数。
这就要求,有关方面要加强对平台、经营者及物流等方面的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近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落地实施,执法机关要对此类行径予以严厉打击,并以案释法。别让这些额外因素影响消费者维权。
当然,我们也期待平台能够进一步畅通消费者的维权路径。对平台而言,检举、投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是洪水猛兽,“堵不如疏”的道理不用再赘述。就此去看,平台不妨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加强与执法机关的合作,帮助消费者维权。长远去看,这也能加强消费者对平台的认同。
在此也要奉劝一些“心机商家”,与其让消费者辛辛苦苦辨析“规则”,不如踏踏实实经营。毕竟,市场交易中的善意假设一旦被消耗殆尽,就会引发消费者的抵触情绪。
说到底,消费者遵循市场经济的逻辑,认同商家的正当促销手段,也愿意为此埋单,但若用过多的套路引起消费者内心的反感,反而得不偿失。少些套路,多点真诚,让“双十一”的购物轻松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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