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11 月 26 日消息,据南方财经报道,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表示,今日网传“支付宝、微信支付个人收款码将于明年 3 月 1 日起被禁止商用”是明显的标题党,不要被误导和错误解读。
尹振涛称,第一,收款码分为个人和企业,企业经营用收款码没有被禁止商用。第二,禁止的是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而线下的码商基本都是面对面,也没有被禁止使用。
不过IT之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了解到,“支付宝、微信支付个人收款码将于明年 3 月 1 日起被禁止商用”是否是标题党还有待商榷,因为央行 10 月发布《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收款码用户,《通知》要求收单机构参照特约商户管理。个人经营者和小微商户配合收单机构完成商户入网程序之后,收单机构应当按照商户服务标准提供支付服务,按规定建立商户与收单结算账户等要素信息关联对应关系,这有助于从源头防范外包机构挪用资金、大商户“二清”等风险,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个人经营者和小微商户的资金安全和服务体验。该《通知》将于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因此,“微信、支付宝个人收款码不能用于经营收款”这种说法应该是没错的,按照央行的《通知》来看,有以下几点要求和措施:
一是对于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识读并发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条码,应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二是对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提升对个人经营者的收单服务质量。
三是要求个人静态收款条码原则上禁止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确有必要的实行白名单管理。
四是对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要求,以防止不法分子借助个人动态收款条码规避政策要求;
五是要求审慎确定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白名单准入条件与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防范白名单滥用风险。
也就是说,以后线下小商贩仍然可以使用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收款,只是不能使用个人收款码,需要将人收款条码变更为特约商户收款条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