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尤夫前任高管行政处罚下达 受损投资者勿忘索赔

观点
2021
11/30
08:37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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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晚间,ST尤夫(002427)公告称,时任实控人及时任董监高的通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通知书》。

因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ST尤夫于2020年10月19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彼时,证监会仅对公司予以处罚。本次处罚就是针对该案相关当事人的。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证监会认定的违法行为内容完全一致。对此,证监会决定对颜静刚、翁中华、吕彬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20万元、15万元罚款。宋国尧、杨建兴等20人违法行为轻微,证监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颜静刚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其没有指使ST尤夫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更不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决策者、领导者和实施者。其充其量只是参与了部分交易,其成为ST尤夫实控人以后没有实施“指使”行为,其对ST尤夫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或有负债事项没有法定告知义务,其没有告知与ST尤夫未(及时)披露也没有因果关系。

证监会则表示,实际控制人滥用支配地位,授意、指挥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指使行为”,这种“授意、指挥”,既可能是明示,也可能是隐瞒、不告知或默许。对于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行为,颜静刚刻意隐瞒关联方,明确要求上市公司的银行存款由中技集团统一支配,具体包括以上市公司名义贷款,相关款项转至颜静刚指定账户,为颜静刚等关联方提供担保,上述行为涉及其实际控制的三家上市公司,颜静刚作为实际控制人,同时在其控制的三家上市公司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上述行为,三家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交叉关联,且三家上市公司均未披露,其行为已构成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案涉违法行为的情形,颜静刚提出的其并没有“指使”的相关理由,并不能推翻在案证据已经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

鉴于ST尤夫已被证监会处罚,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提醒投资者,凡在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1月25日期间买入ST尤夫,并在2018年1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与索赔。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此外,ST尤夫业绩也不理想。2021年三季报显示,公司今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22.41亿元,同比增长15.9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86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亏损幅度增加。

记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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