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国海证券发布公告称,于当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该公司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涉嫌未勤勉尽责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该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据悉,2016年1月27日,国海证券与胜通集团签订《承销协议》,由国海证券担任主承销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胜通集团的公司债券“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
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增营业收入615.4亿元,共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均为亏损。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国海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核查报告》及《承诺函》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国海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审慎关注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钢帘线)在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所提供资料与公开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未实地查看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化工)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胜通化工已处于停产状态;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纳税申报材料的异常情况。
证监会表示,国海证券在为胜通集团发行债券提供服务时,涉嫌违反《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国海证券的上述行为应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时任项目负责人孙彦飞、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刘延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婧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国海证券及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一是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是对孙彦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延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沈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此外,孙彦飞拟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国海证券表示,此次收到的《告知书》涉及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相关条款定的情形。目前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