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12 月 26 日消息,因网红经济火爆,某企业决定跟陈小春和网红的公司签下价值 51.5 万元直播带货合同(去年 10 月),让他们一起带货,结果几场下来最终只卖出了 5000 元的货,商家无法接受,一纸诉状将负责直播推广的传媒公司告上法庭。
广州市中院现对此作出二审裁决,并下发(2021)粤 01 民终 19281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支持商家诉求,判决直播推广协议的传媒公司向原告商家返还 418437.5 元(515000 元 * 13/16)的服务费。
由判决书可知,2020 年 10 月,某按摩器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一份《双 11 矩阵直播推广协议》,协议约定:2020 年 11 月 1 日~11 月 11 日,后者需要提供 16 场次直播销售推广活动,其中 10 场由粉丝总量大于等于 1000 万的达人执行,6 场由其他明星达人主播在其互联网直播间执行,保底数额高达 100 万元以上。
在前者支付完 51.5 万元的推广服务费后,传媒公司又向其表示,将原来 16 场直播的主播执行人,改为实际安排影视明星陈小春加 3 名网红,时间缩短至 11 月 5 日-11 月 11 日,同时约定服务费减少 10 万元。
最终,传媒公司只安排了 4 场直播,其中陈小春只出镜了 1 场,而且由于陈小春那次直播时没有在直播间上架商品链接,导致仅直播几分钟按摩器公司商品就被下架,最终 4 场直播完实际只卖出了 5000 余元的货。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还有李湘、汪涵、杨坤等诸多明星都曾发生过直播带货不理想的情况,所以严格来说明星和网红也不一定就是直播带货成功的关键。那么对此,IT之家的各位小伙伴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