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欢瑞世纪案获终审胜诉 诉讼时效已不足十个月

观点
2022
01/21
20:40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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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高院对投资者诉欢瑞世纪(00089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示范案件作出二审判决,二审法院酌定在一审判决金额的基础上扣除20%的非系统性风险。此外,深交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欢瑞世纪及相关当事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邹志文和贾俊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欢瑞世纪遭投资者索赔始于2019年11月5日,公司收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欢瑞世纪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欢瑞影视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下达后,部分投资者向重庆三中院提起索赔诉讼,重庆三中院采用示范性判决机制审理欢瑞世纪虚假陈述系列案,并于去年年中就17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据欢瑞世纪2021年中报显示,截至报告披露日,27名投资者以欢瑞世纪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向重庆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其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诉金额共计2452.44万元。公司已收到上述案件中17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17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共计211.77万元。

欢瑞世纪就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近日,重庆高院就欢瑞世纪证券虚假陈述案作出二审判决,酌定在一审判决金额的基础上扣除20%的非系统性风险,即投资者获赔金额为一审判决金额的80%。据了解,此前法院一审判决投资者赔偿比例在60%左右。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法院的判决,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提示,凡在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买入欢瑞世纪,并在2017年7月17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与索赔。需要注意的是,该案诉讼时效将于2022年11月初届满,留给投资者的时间已不足十个月。

今年1月13日,深交所分别发布了关于对欢瑞世纪及相关当事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邹志文和贾俊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交所指出,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实,欢瑞世纪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二是未充分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三是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服务机构,邹志文、贾俊伟作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先后出具的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执行有效的销售收入审计程序、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事项存在虚假记载。

此前于2021年4月28日,证监会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2021年三季报显示,报告期内欢瑞世纪实现营收4.60亿元,同比增长2578.63%;归母净利润为5983.67万元,同比增长140.35%。律师指出,公司业绩大幅增长也利于投资者索赔。

记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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