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货运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被罚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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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1/25
18:44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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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货运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被罚款4万元

1月25日,蓝鲸产经记者获悉,近期,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达货运)因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万元。

据了解,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移交线索,反映韵达货运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故立案调查。

经查,韵达货运以招收加盟网点,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形式开展“韵达”快递特许经营活动。2018年7月,韵达货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

资料显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包括,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等。

另据韵达货运称,从2011年3月至案发,韵达货运与超4000个加盟网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

2022年1月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韵达货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韵达货运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之规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韵达货运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韵达货运罚款4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被行政处罚的韵达货运为韵达股份(002120.SZ)全资子公司,主要业务为国内快递、代理国际快递及货运代理,2020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18.56亿元,净利润2.4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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