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晚间,延安必康(002411)在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前夜发布公告称,公司实控人已将非经营性占用资金6424.95万元归还至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福迪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至此,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从而避免了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1月28日,深交所向公司下发了关注函,需要公司具体说明占用资金是否已真实归还,并全面自查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占用情况。深交所要求公司在2022年2月10日前对相关问题做出书面回复并披露。
除了上述事项,延安必康被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也备受市场关注。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因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存在未披露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事实,而收到证监会陕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证监会行政处罚下达后,陆续有投资者向西安中院起诉延安必康索赔。2021年1月,西安中院立案受理原告投资者诉状,随后对该案启动示范判决机制。
2021年10月, 根据延安必康发布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显示,西安中院已对原告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原告投资者获胜的一审判决。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认定,被告延安必康因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对受侵权的投资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根据此前的判决结果以及延安必康其他违规事实,有三类投资者在本案诉讼时效内可以继续向公司提起索赔:
(1)于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买入延安必康,并在2020年3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
(2)于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间买入延安必康,并在2020年2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
(3)于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买入延安必康,并在2022年1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通过“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公号报名。律师将根据具体情况代投资者向公司追偿。
另据刘鹏律师介绍,待此前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示范性案例一审判决生效后,该部分案件审理或将进入快车道。
记者 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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