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ST天马(002122)发布了孙涛勇虚假陈述案终审判决公告。浙江省高院于2022年2月16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孙涛勇要求公司向其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约2.47亿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浙江省高院驳回孙涛勇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记者采访了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刘鹏律师向记者表示,目前法院对于孙涛勇一案的裁判文书全文暂未对外公布,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推测其败诉或由以下原因导致:首先,孙涛勇要求公司向其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约2.47亿元,该起诉金额巨大,且其短期内大量购买ST天马股票是基于双方重组的合同约定,而不完全是基于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故法院判决其损失或与ST天马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根据原司法解释若干规定,被告能证明原告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法院可以认定原告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刘鹏进一步解释道。
刘鹏律师还提醒,孙涛勇案被驳回,不等于其他中小投资者无法索赔。据相关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规定了投资者分类制度,并设计了对普通中小投资者的倾斜性保护措施。
据ST天马在2021年7月29日的公告中披露,已有中小投资者获一审胜诉判决。据该公告披露,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公司应对此前向公司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杨某进行赔偿,金额合计约为338.61万元,赔偿比例超过70%。
此外,ST天马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已做好赔偿准备,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已针对部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预计要承担的赔偿金额计提了“营业外支出-预计损失”。
据悉,ST天马证券虚假陈述案此前已被杭州中院列为示范性案件。根据法院示范诉讼指导意见,在示范判决生效后,后续平行案件将按生效示范判决认定的共通的事实、法律适用标准、损失计算方法等对平行案件依法处理。对于向ST天马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来说,示范判决的优势主要是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诉讼风险。
刘鹏律师提醒投资者,根据新规,关于诉讼时效的衔接规定,已经下发行处罚决定的,诉讼时效从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算三年。ST天马诉讼时效将于2022年10月31日届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注意诉讼时效,以免过期无法参与索赔。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及相关司法解释,ST天马索赔区间为,于2016年12月3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买入该股票,并在2018年4月2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诉讼索赔。律师将继续代投资者向公司提起诉讼索赔。
记者 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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