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晚间,延安必康(002411)披露了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交所指出,根据《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陕证监函(2022)59号)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实,2019年至2020年,公司将停工期间建设单位管理费、借款利息等记入在建工程,涉及金额分别为2785.34万元、1246.41万元,占当期在建工程的比例为0.36%、0.22%;2020年,公司处置在建工程时少结转工程成本,涉及金额2439.77万元,占当期在建工程的比例为0.44%;2020年,公司存货列报金额与现场盘点余额存在差异,涉及金额为1014.86万元,占当期存货的比例为1.3%。
深交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要求延安必康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此外,延安必康虚假陈述案也值得投资者关注。此前,已有部分投资者与公司达成和解。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收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延安必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在证监会行政处罚下达后,陆续有投资者向西安中院起诉延安必康索赔。2021年1月,西安中院立案受理原告投资者诉状,随后对该案启动示范判决机制。
2021年10月12日,延安必康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西安中院对吴燕芬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赔偿吴燕芬损失25005.86元。之后公司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据延安必康2021年11月10日发布的公告显示,经西安中院调解,公司与吴燕芬达成和解,并向陕西省高院撤销上诉。同时,公司收到原告高原等89人签署的撤诉申请,原告高原等89人撤回起诉。
根据法院判决,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凡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买入延安必康,并在2020年3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与索赔。
记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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