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八条,对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事后处置作出了一系列安排。
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职责,提出建立处置资金池,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央行首先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法治建设。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础法律为统领,以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重要内容、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当前,金融法治建设仍存在不足,在金融稳定方面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有必要制定金融稳定法,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补齐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短板弱项。
为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研究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同时,草案征求意见稿压实了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提出建立处置资金池,明确权责利匹配、公平有序的处置资金安排。
另外,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人民银行相关人士介绍,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
此外,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对导致金融风险发生、蔓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草案征求意见稿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稳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机关推进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