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证监局发布对佳兆业集团因未及时披露2021年年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通知,对此,佳兆业6月29日回应表示,公司高度重视深圳证监局出具的相关监管措施,将切实整改,积极落实,加快年报审计编制工作进度,履行信息法定披露义务。
深圳证监局表示,佳兆业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该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深圳证监局表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