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7 月 15 日消息,上海知产法院官微 7 月 15 日消息,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50 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 被诉侵权商品销售页面
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共同诉称,小米科技公司享有第 8228211 号“小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 9 类的可视电话、手提电话等商品。小米通讯公司经小米科技公司授权,有权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起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和分销商品时使用小米科技公司持有的所有商标。经过两原告的宣传和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两原告发现,被告周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运营的店铺上展示的浴霸、暖风机、平板灯、凉霸商品销售页面及销售的产品中多处使用“小米”字样;被告周某某在前述店铺的商品宣传中使用“小米丨生活电器专售店”“小米节能灯与市面次品灯 2 年电费对比”字样以及“走进小米”二维码指向页面的内容系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两原告诉至法院,认为涉案“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周某某的前述行为系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擅自使用、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周某某的虚假宣传行为具有攀附“小米”商标及两原告企业知名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寻梦公司怠于履行审查监督义务,且为被告周某某侵权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10 万元,判令被告寻梦公司删除涉案链接。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米科技公司享有的第 8228211 号“小米”商标经核准注册后持续使用至今,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对小米品牌进行宣传,并获得了众多荣誉,可以认定涉案商标在 2020 年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被告周某某在其开设的店铺中销售浴霸、暖风机、平板灯、凉霸四种被诉侵权商品时,在商品名称、商品图片、商品详情页面多处以及产品机身、外包装、说明书等多处突出使用“小米”“小米家浴霸”“小米家风暖”“小米家用平板灯”“小米家用凉霸”等标识。该些标识使用了涉案“小米”商标,属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原告注册的涉案“小米”驰名商标,不正当地利用“小米”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周某某在其店铺视频中显示其系“小米 | 生活电器专售店”,会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该店铺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具有攀附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提升竞争优势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周某某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涉案侵权产品已下架,两原告对此予以确认,故对于原告主张停止侵权、删除所有宣传网页的诉请已无需支持。综上,上海知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