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卖20元芹菜被罚6万6,看上去有点天方夜谭的故事,在现实当中上演。并且,这不是个案,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超过五万元的有二十一起,而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借用国务院督察组成员的话:“你说这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
岛叔注意到,榆林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面对采访时,多次运用“有点”这个形容词:芹菜这个事件处理得有点问题、有点过罚不当。你“有点”俩字说得轻飘飘,反正罚款不是你来缴。
《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显然,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只是一味地追求了惩治的力度,没有把握好执法的尺度,也暴露出某些地方行政执法领域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随意和任性。
裁量权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8月17日,国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专门提出,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
榆林市和其他一些地方,不妨以这次芹菜事件为契机,好好研究下这个《意见》。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将行政执法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守好人间烟火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