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8 月 30 日消息,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中科尚易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李彦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布。
李彦昌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入职中科尚易公司,岗位为机器视觉算法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 36000 元/月。
2021 年 1 月 12 日,中科尚易公司以李彦昌与其岗位不匹配、试用期不合格为由,明确告知李彦昌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1 月 12 日当天因李彦昌不认可公司的解除理由,双方就解除事宜商谈至下班,下班后李彦昌未考勤打卡便离开公司,待李彦昌离开后中科尚易公司称因其不配合交接手续便将李彦昌的电脑收走。2021 年 1 月 13 日至 17 日李彦昌未再提供劳动。
2021 年 1 月 15 日,李彦昌到开发区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2021 年 2 月 24 日,开发区劳仲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 957 号裁决书,裁决:一、中科尚易公司支付李彦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6000 元;二、中科尚易公司支付李彦昌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日期间工资 13241.37 元;三、驳回李彦昌其他申请请求。
中科尚易不同意第一项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中科尚易指出,自聘用合同生效后,李某某并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以及公司安排完成相应的工作事项。李某某作为视觉算法工程师,在职 72 天,只完成了深度学习识别算法 422 行代码的编写,3D 点云算法和多摄像头联合算法代码编写均为 0 行,其间除去约 9 天的样本训练和拍摄,也就是 63 天里每天只写 7 行代码。而作为该职位相同工资水平的员工,同行业同级别每天的正常代码工作量 100-200 行。
中科尚易还称, 公司给李彦昌的评分极大部分为最低分,得出的综合评价意见为:李彦昌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体现在:
1.编程语言能力不足,两个多月唯一编写的机械臂控制代码质量极差,最后由其他同事代为重写;
2.试用期间提交的算法代码量很少,可交接的代码极少;
3.模型训练经验不足,对采集样本的影响因素分析不到位,总纠结于“开关灯”等不重要方面;对扩充样本也是过分着力在“裁剪”等不重要的细节上,造成很多反复浪费;
4.不服从小组工作安排,讲条件、推责任;
5.反复越级投诉,严重影响同事协作氛围;
6.个人工作不达标,延迟公司整体项目产品开发计划。
李某某对《新员工评价表》及《李某某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估》的真实性均不认可,称其在职期间未见过该表,对评估结果不认可,工作质量评估的内容也未告知过其本人,不认可公司的解除理由。李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IT之家了解到,一审法院判决:
一、中科尚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彦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6000 元;
二、中科尚易公司支付李彦昌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日期间工资 13241.37 元(已履行);
三、驳回中科尚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驳回驳回中科尚易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