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茂IPO:产品单价、毛利率、研发费用率都在下降 还因拖欠供应商货款被诉 在阅读该公司提供的上市资料时,《电鳗财经》注意到,报告期内,浙江丰茂的主营产品的单价以及毛利率都在逐年下降,而且,在同行公司的研发费用率均值呈逐年上升的同时,该... 李瑞峰 · 08月24日 09:07

观点
2022
08/31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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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丰茂IPO:产品单价、毛利率、研发费用率都在下降 还因拖欠供应商货款被诉
						在阅读该公司提供的上市资料时,《电鳗财经》注意到,报告期内,浙江丰茂的主营产品的单价以及毛利率都在逐年下降,而且,在同行公司的研发费用率均值呈逐年上升的同时,该...
						
							
								李瑞峰 · 08月24日 09:07

        《电鳗财经》文 / 李瑞峰

        8月2日,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丰茂)创业板IPO更新了招股说明书。招股书显示,浙江丰茂是一家专业从事精密橡胶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的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主要产品包括传动系统部件、流体管路系统部件和密封系统部件等,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工业机械、家电卫浴等领域。

        在阅读该公司提供的上市资料时,《电鳗财经》注意到,报告期内,浙江丰茂的主营产品的单价以及毛利率都在逐年下降,而且,在同行公司的研发费用率均值呈逐年上升的同时,该公司的研发费用率却在逐年下降。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还曾因拖欠供应商20万元货款而被起诉。

        产品单价、毛利率、研发费用率都在下降 核心竞争力减弱?

        招股书显示,从2019年至2021年(以下简称报告期),浙江丰茂实现营业收入3.93亿元、4.2亿元和5.55亿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4398.1万元、5557.28万元和7001.84万元。

        报告期内,浙江丰茂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1.11%、30.09%和26.50%,呈逐年下降趋势。该公司表示,毛利率主要受产品结构、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变动等因素影响。 其中,2020 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与2019年相比基本保持稳定;2021 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2020年降低3.59%,主要系传动系统平均毛利率下降所致。

        事实上,浙江丰茂毛利率的下降与其产品单价下降有关。报告期内,该公司的主要产品均存在连续降价销售的情况。据招股书显示,传动带产品近三年的销售单价分别为15.52元/件、14.59元/件和12.11元/件;进气系统管路分别为56.46元/件、50.40元/件和49.48元/件;制动密封件分别为4.44元/件、4.22元/件和4.19元/件。

        报告期内,这三项产品的销售收入在主营收入中的占比超过70%。对于主要产品均持续降价的原因,浙江丰茂在招股书中未做过多披露。

        不过,该公司产品单价的下降似乎与其研发费用率逐年走低有一定的关系。报告期内,该公司的研发费用率分别为4.6%、4.38%和4.22%,呈逐年下降;同期可比公司的研发费用率的均值分别为4.35%、4.63%和5.07%,呈逐年上升趋势。

        浙江丰茂的研发费用率逆势下降值得警惕,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浙江丰茂在营收规模、总资产等方面还有较大差距。以2021年数据为例,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相比,丰茂科技的总资产垫底,只有川环科技和天普股份的一半,不到中鼎股份的5%。2021年营收、净利润,也只高过天普股份,与三力士、鹏翎股份等公司尚有差距。

        曾因拖欠供应商20万元货款被起诉

        招股书显示,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浙江丰茂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然而,天眼查显示,浙江丰茂有91条司法风险,其中73.8%的案件中,浙江丰茂是被告。

        其中该公司涉及的一起案件引人关注,就是2020年原告安徽朗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浙江丰茂的前身,以下简称宁波丰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最终认为,安徽朗润公司与宁波丰茂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截止2018年6月30日双方经过对账,宁波丰茂公司欠付安徽朗润公司货款357534.08元,对账之后安徽朗润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8月24日、8月30日、9月25日、10月17日向宁波丰茂公司的供货,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不再阐述,就被告辩称的2018年9月28日票据号为2018515号的货物未收到,法院阐述如下: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出货单上的签名“苏东阳”并非苏东阳本人所签,申请该签字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原告认可该签名的笔迹与其他几张出货单上的“苏东阳”的签名不一致,该鉴定已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收到该批货物,依据双方的交易习惯,被告收到货物后,原告开具发票,原告提交2018年9月28日出货单及2018年10月10日开具的已作废处理的发票,可以证明被告已收到该批货物后,核对出发票中一种货物的规格型号与收到的货物的规格型号不一致,原告公司业务员与被告公司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公司业务员也多次要求原告重新开具发票。原告申请证人蚌埠世纪运输公司怀远县分公司负责人徐某以及徐某联系的驾驶员牟新荣出庭作证,两位证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牟新荣与宁波丰茂公司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该业务员发送的被告的定位信息均可证明货物已送至宁波丰茂公司。

        原、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对账时被告欠付货款357534.08元,对账后六次供货货款359849.50元,被告已支付517362.36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00021.22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2019年6月19日安徽朗润公司委托律师向宁波丰茂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将拖欠的货款付至朗润公司的银行账户,宁波丰茂公司未支付货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营收增长 员工人数却逆势下降

        招股书显示,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浙江丰茂的员工总数分别为745人、689人、767人和862人。尽管浙江丰茂在2019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了约31%,但其在2019年末的员工总数较2018年末减少了7.52%。

        对此,浙江丰茂的解释是,一方面是由于2018年四季度和2019年该公司购置了较多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单位人员的生产效率提升明显;另一方面是为进一步提升管理和生产效率,主动精简了部分冗余的生产管理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

        在浙江丰茂的固定资产构成中,2018年至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各期末,机器设备的净值分别为5804.21万元、5466.02万元、5107.71万元和4799万元。以此来看,在报告期内,浙江丰茂的机器设备净值逐年下降,且下降的速度在6%左右。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2018年末和2019年末,浙江丰茂缴纳公积金人数占员工总人数比例分别仅为3.09%和4.50%。截至2021年末,这一比例已升至74.48%。

        值得一提的是,拟上市创业板的浙江丰茂,在2021年获得了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称号。

        不过,从2018年至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各期间,从员工学历结构来看,截至2021年上半年末,该公司的“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员工人数为660人,占比达76.57%,“本科及以上”员工人数50人,占比仅为5.80%。

        在发稿之前,《电鳗财经》收到了浙江丰茂的回复,但在回复该公司并未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解释。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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