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话题“是否家暴成酒泉干部选拔任用参考依据”登上网络热搜榜。那么,党员、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哪些纪法责任?
资料图:市民在广西南宁市民族广场观看反家暴资料。 中新社记者 胡雁 摄
网友热议:酒泉将家暴纳入干部选任参考
据9月6日的《中国妇女报》报道,今年年初,甘肃酒泉13个部门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暨反家庭暴力专项行动”,多部门共同制定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情况,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参考依据。
是否家暴写入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考,话题一出引来网友热议。
“语言暴力、冷暴力也要算上”“最近几年干部家暴被曝光的就有很多”“希望以火箭发射的速度在全国推广”……
网友评论截图
这位厅官曾被点名“实施家暴”
其实,观察近年来各地查处的党员干部案例,在纪检部门发布的问题通报中,的确有官员被点名存在家暴行为。
例如,去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布了6名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的“双开”通报,其中包括此前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局长的杨俊山。
在对其审查调查中,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发现,杨俊山除存在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问题,还背离家庭美德,实施家暴。
去年12月,最高检发布消息,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原局长、督察长,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一级警务专员杨俊山(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消息称,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杨俊山作出逮捕决定。
在纪检部门对于杨俊山的通报中,“背离家庭美德,实施家暴”的表述颇为引人关注。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背离家庭美德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公职人员实施家暴如何惩处?
党员、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那么,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哪些纪法责任?去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在“你问我答”栏目中,专门刊文就此话题予以解释。
这则答问文章解释,实践中,党员、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性质不同,其应受的党纪政务处分也不尽相同。
文章将公职人员家暴行为分四种情况进行分析,即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构成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或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虐待罪等刑事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
文章称,现实中,大多数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可通过社会舆论、教育感化等道德自身的力量来纠正和调整,一部分行为需要党纪、法律来约束。本着纪法分开的原则,对于党员、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已经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以及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自有国家法律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对于其中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仅依靠道德力量不能纠正的,则要由党纪予以规范约束。
对于党员有这类行为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涉事人员系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下称《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