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药物IPO:仅一药品进入临床三期 起诉前员工专利侵权败诉  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有32条自身风险,其中因技术专利纠纷引发的诉讼占了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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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9/08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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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药物IPO:仅一药品进入临床三期 起诉前员工专利侵权败诉
						 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有32条自身风险,其中因技术专利纠纷引发的诉讼占了绝大多数。

        《电鳗财经》文 / 李瑞峰

        在完成了第一轮问询回复后,6月24日,新通药物因其他事项中止了科创板IPO进程。招股书显示,新通药物是一家专注药物研发超过二十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现聚焦于慢性乙肝、肝癌、癫痫等重大疾病领域,致力于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创新药物。

        从2018年至2020年以及2021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新通药物实现营业收入1101.28万元、1387.9万元、1005.2万元和0.21万元;同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亏损分别为-3070.61万元、-11185.26万元、-8745.5万元和-3315.44万元。

        目前新通药物的收入主要来自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相关项目的服务收入及乳康颗粒的销售。由于核心产品还未正式商业化,新通药物目前仍处于亏损阶段,主要支出包括研发费用、管理费用等。

        报告期内,新通药物的研发费用分别为4339.49万元、11948.97万元、8874.23万元和3033.96万元;同期该公司的管理费用分别967万元、3240万元、1053万元和661万元。

        新通药物拟发行不超过4555.59万股,计划募集资金12.79亿元,主要投向新药研发、创新药物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其中,新药研发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8.99亿元,将用于五个创新药物的研发费用,包括临床前研究费用、临床试验费用、人工费用以及注册费用等,占募资总额的七成以上。

        仅一药品进入临床三期 部分核心专利为授权获得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新通药物共有9款在研产品,其中CE-磷苯妥英钠注射液、富马酸海普诺福韦片、注射用MB07133和甲磺酸帕拉德福韦片分别处于上市许可申请、临床I期、临床II期和临床III期临床阶段,而其余5款产品还未进入临床。

        新通药物核心在研项目的技术来源于合作方授权。其中进展最快的CE-磷苯妥英钠注射液系从Sedor公司引进的产品,为磷苯妥英钠注射液的改良型药物,系作为2.2类药物申请IND。由于Sedor公司同类产品已由FDA批准在美国上市,从研发难度上,依据相关法规新通药物在申报许可上市时仅能按化学药三类申报。

        根据新通药物与美国Sedor公司2017年6月签署的《许可与分许可协议》,Sedor公司拥有CyDex公司Captisol药物配制系统用于CE-磷苯妥英钠注射液的全球独占许可,同时授予新通药物对于Captisol药物配制系统(分许可知识产权和Captisol数据包)在中国(含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含中国台湾)用于CE-林苯妥英钠注射液的独占许可。

        同样的,加磺酸帕拉德福韦片项目在新通药物引进前已由Metabasis公司(2010年被LGND收购)在美国完成了II期临床试验,由凯华公司2011年1月引进。2015年新通药物收购凯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产品授权引进后由新通药物开展临床前药学研究。

        除此之外,注射用MB07133在新通药物引进前也已经由Metabasis公司在美国完成了I期临床试验,后2011年被凯华公司引进,凯华公司与LGND签署了关于HepDirect技术、MB07133的相关协议。协议显示,LGND将MB07133的相关专利及专有技术的中国(含港澳台)权益独家授权给凯华公司及关联方使用,同时约定凯华公司及其关联方获得HepDirect相关专利及专用技术用于在除了美国和欧洲外全球非独占的开发和市场化治疗肝细胞癌的新分子实体权益。

        而富马酸海普诺福韦片在新通药物引进前,其化合物专利同样系Metabasis公司拥有,新通药物是基于引进的HepDirect技术授权许可基础上进行临床前研究工作,目前该产品由新通药物与广东奇方进行合作研发。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来研发过程中凯华公司及其关联方对于该授权的商业化利益,与LGND之间按照协议需要按照约定的阶段和比例进行分配。新通药物选择与信达声誉关于注射用MB07133与信迪利单抗注射液进行合作研发。

        另治疗类风湿关节炎、斑秃的XTYW011和肿瘤适应症XTYW2两款处于临床前研究的药物系新通药物与中国药科大学的合作研发项目。双方约定共同完成临床前研究,后续工作将由新通药物完成。

        截至招股书发行前,新通药物已取得17项发明专利,其中与主要产品相关的专利8项。需要指出的是,新通药物拥有7项授权许可专利,其中三项来自Metabasis公司,四项来自CyDex公司,涉及核心产品。

        此外,报告期内,新通药物通过研发外包采购临床试验服务、技术服务和CDMO服务。报告期内,该公司的研发外包采购金额分别为2655.95万元、2229.66万元、6829.44万元和1691.24万元。同期,新通药物研发投入分别为4339.49万元、3873.27万元、8874.23万元和3033.96万元。研发外包采购金额占当期研发投入的比例分别为61.20%、57.57%、76.96%和55.74%。

        专利技术纠纷缠身 起诉前员工专利侵权以败诉收场

        作为以一家以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新通药物可以用“专利纠纷缠身”来形容。

        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有32条自身风险,其中因技术专利纠纷引发的诉讼占了绝大多数。

新通药物IPO:仅一药品进入临床三期 起诉前员工专利侵权败诉
						 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有32条自身风险,其中因技术专利纠纷引发的诉讼占了绝大多数。

        新通药物的众多诉讼纠纷中,一则专利侵权诉讼纠纷备受关注。该公司起诉前员工专利侵权,结果最后以败诉收场。

        在该诉讼纠纷中,新通药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申请号为201711408937.2的专利属于席志坚在新通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2、申请号为201711408937.2专利申请权归新通公司所有,专利授权后的专利权归新通公司所有,并判令柏拉阿图公司将该项专利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给新通公司;3、柏拉阿图公司和席志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新通公司明确放弃诉请3中“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的主张,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该案件的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31日,新通公司全资子公司ChivaPharmacouticals,Inc.(以下简称凯华公司)与LigandPharmacouticalsIncorporated(以下简称Ligand公司)签署《经修改并重述的许可协议》,约定Ligand公司将其及关联方拥有的相关专利及专有技术授权凯华公司及其关联方使用,授权期限为自2011年1月6日起至最后失效/到期的专利有效期截止日期止。席志坚于2015年5月1日入职新通公司商务拓展部担任首席商务官职务,并于2016年12月31日离职。在新通公司工作期间,席志坚主要负责新通公司的技术开发、对外商务拓展及产品引进工作,并兼任凯华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2015年5月1日,席志坚与新通公司签署《关于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无利益冲突、竞业限制的协议》,约定:席志坚在职期间(包括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席志坚执行新通公司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新通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或者离职一年之内做出的与其在新通公司的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和技术秘密属新通公司所有。2017年4月18日,席志坚以其为发明人之一,以柏拉阿图公司为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如下专利:肝递送恩替卡韦前体药物核苷环磷酸酯化合物及应用(申请号:201711408937.2),该项专利与部分授权专利以及新通公司的核心项目高度相似。席志坚在新通公司任职期间,作为新通公司的首席商务官、凯华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承担了包括授权专利在内的各项专利的拓展、开发工作,柏拉阿图公司申请的专利实质为席志坚与其在新通公司处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根据法律及协议约定,该项专利构成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新通公司,专利授权后的专利权亦应当属于新通公司。

        被告的观点:被告柏拉阿图公司、席志坚共同答辩称:一、席志坚与新通公司实际工作内容仅涉及商务拓展及产品引进,且引进的药物均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无关,席志坚与新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已明确告知经营柏拉阿图公司并开展涉案专利技术研发,因此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属于席志坚在新通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二、席志坚在新通公司担任首席商务官之前,柏拉阿图公司已经完成了涉案专利技术研发。三、柏拉阿图公司利用自身物质条件完成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四、新通公司不拥有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无权主张涉案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五、席志坚不是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综上,请求驳回新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该案中,新通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既属于席志坚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属于主要是利用新通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关于柏拉阿图公司、席志坚所完成的涉案发明创造是否系席志坚在新通公司就职期间的本职工作中完成,本院认为,席志坚在新通公司商务拓展部担任首席商务官,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中涉及的项目均为商务洽谈、技术引进相关的内容,与涉案专利的研发无关,新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席志坚的本职工作包括研发涉案专利,因此,新通公司据此提出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柏拉阿图公司、席志坚所完成的涉案发明创造是否主要是利用新通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庭审中,新通公司主张柏拉阿图公司、席志坚利用新通公司拥有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在于两方面:一、利用了新通公司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具体而言:1、打破现有技术中六元环磷酸酯只能结合阿德福伟和阿糖胞苷形成肝靶向药物,弄清肝靶向前药代谢机制,得出替诺福韦等其他核苷类药物同样可以合成肝靶向药物;2、提出对原有的化合物进行氟取代。二、为席志坚“千人计划”申请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

        法院认为,2009年7月8日,申请号为200910077403.5、名称为“肝靶向抗病毒前体药物环状磷酸酯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了阿德福伟和阿糖胞苷以外的药物与六元环磷酸酯结合形成肝靶向药物以及对六元环磷酸酯类化合物进行氟取代的技术方案,新通公司主张的物质技术条件已被现有技术公开,柏拉阿图公司、席志坚等人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上述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发明创造,故新通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柏拉阿图公司、席志坚利用了新通公司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进行发明创造的事实。至于新通公司主张其为席志坚“千人计划”申请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席志坚曾利用新通公司的资金、设备、原材料等进行发明创造的事实,故本院对新通公司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新通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系席志坚在本职工作中完成,或属于主要是利用其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新通公司的主张涉案专利申请及授权专利属于职务发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涉案专利申请及授权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法院对新通公司的其他诉请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新通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西安新通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对于以上问题,《电鳗财经》向新通公司发去了求证函,但截至发稿之时并未收到该公司的回复。

《电鳗快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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