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前诺安基金前基金经理邹翔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行贿罪判决书。
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邹翔在担任诺安公司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未公开信息透露给其弟邹凡,非法获利共计2355.0356万元。
在“老鼠仓”发生后,邹翔为谋取撤销案件或较轻处理的不正当利益,请托公安经侦人员提供帮助,共向两人行贿430万元,最终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1年。
内幕交易获利2300余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
被告人邹翔,男,1967年出生,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原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邹凡,男,1969年出生,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原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7日被逮捕。
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翔在担任诺安公司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操作“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邹凡,进而指使邹凡利用实际控制的“邹凡”、“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356万元。
案发后,重庆市公安局经公安部指定管辖,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侦查,同年4月24日邹翔、邹凡主动投案。
据邹翔到案后的供述,其与被告人邹凡系兄弟关系,二人会通过电话、微信、聚会等多种方式,就股票投资进行交流。邹翔会就其掌握分析的股票情况、业务进展等向邹凡进行股票推荐,并建议其买入或卖出相应股票。而邹凡基于对其信任及长期的默契,会听从邹翔的建议进行证券交易。邹凡买卖股票盈利后会分给邹翔部分。
沪深交易所出具的涉案私人账户与“诺安先锋”基金趋同汇总表显示,涉案私人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的股票共43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20支,占比46.51%,趋同交易额21822.3万元。“邹凡”的私人账户通过上交所交易的股票共7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支,占比42.86%,趋同交易额19.87万元;“田某”的私人账户通过上交所交易的股票共53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4支,占比64.15%,趋同交易额19879万元。相关股票包括:海虹控股、胜利精密、长城信息、中源协和等。
针对邹翔、邹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部分,重庆一中院认定:判处邹翔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万元;判处邹凡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550356.84元依法予以追缴。
行贿公职人员350万元
除了内幕交易外,邹翔还被指控有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四十五万元。
2017年2月,被告人邹翔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重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为谋求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从宽处理,邹翔送给经侦总队退休人员唐某80万元。并通过唐某(已判决)请托该案承办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已判决)予以关照和提供帮助。
根据证人供述,唐某原担任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法制科科长,与该案经办人王某是徒弟关系,可以让王某提供帮助。
王某接受请托后,多次帮助邹翔分析案情,完善数据分析报告,并交给邹翔一份载有其在诺安公司任职期间管理数据的光盘,让邹翔尽快分析数据,降低涉案的获利金额。
为此,邹翔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13次单独或委托唐某给王某共计35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邹翔为经济学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数学系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国际金融专业。曾先后就职于华夏证券、华夏基金、大通证券、中金公司、诺德基金。2010年3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0月起,邹翔担任诺安公司基金经理,其具有操控相关基金分组股票的权限;2015年1月15日,邹翔申请离职,并于同年2月14日完成审批、离职。
公开信息显示,诺安基金成立于2003年,现管理基金94只,基金经理29人,在管规模1440亿元。其中,邹翔曾管理的诺安先锋混合 (320003)最新规模为42.96亿元。2010年10月14日至2015年2月14日,他担任诺安先锋基金经理,期间任职回报为10.92%,年化回报为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