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ST澄星(600078)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经查明,ST澄星、澄星集团存在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二、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其中,2020年,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ST澄星资金累计发生375391.23万元,累计归还164980.42万元,期末余额为210419.81万元。该资金占用占ST澄星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8.39%。ST澄星在经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后,仅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2020年中期报告和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
此外,2021年4月10日之前,澄星集团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期间,ST澄星有4起诉讼、仲裁累计涉案金额8418.24万元,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对此,证监会决定:责令ST澄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澄星集团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凡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买入ST澄星,并在2021年4月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与索赔。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是ST澄星首次因信披违规被处罚,2019年2月,公司就已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彼时公告,ST澄星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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