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悉,银保监会在业内下发《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在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
聚焦其中关键,首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保险公司的资质要求,包括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 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保险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征求意见稿将个人养老金产品的范围扩大至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并要求:保险期间不短于5 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以下简称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当保险公司申请个人养老金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变更)审批或备案的,除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对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充足率的说明;最近3 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说明;对与保险行业平台对接情况的说明。对已有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使用情况的说明。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结果,按季度在官网、保险行业平台等公布已完成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名单。
在合同签订环节,保险公司应就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管理要求;保险行业平台信息管理要求专门做出说明。
围绕相关服务,经参加人授权,保险公司可依法合规协助参加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协助参加人办理资金账户开立、指定或者变更;将参加人相关信息在保险行业平台登记。
保险公司应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为他人投保。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个人养老金资金管控,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业务发生的各类资金往来应符合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因参加人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而支付的保险赔款不返回参加人资金账户。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在自营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为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建立专区,提供业务咨询、产品购买、权益查询、信息披露、消费者教育等服务。其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权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费情况、风险保额、现金价值等。
并要求,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保险公司负责制作销售宣传材料并督促使用,不得允许相关机构自行制作或修改材料。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停止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银保监会还提出,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并运营保险行业平台,支持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保全等运营操作,按照规定将保险行业平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相关金融机构建立系统连接,制定保险行业平台运营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统计和数据报送。
“我们认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对保险公司而言,机遇大于挑战。”针对征求意见稿,华泰证券提出,挑战方面,有更多的金融机构可以参与第三支柱,保险公司面临更多跨界的竞争者;机遇方面,个人养老金制度会提升全社会对于养老金融的关注度,加大对养老金融的投入,惠及所有金融产品。我们认为,保险产品的优势在于其较长的期限和具有最低保证回报,这是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当前保险行业正在经历经营模式的转型升级,健康险销售压力增大,长期储蓄和养老保险正成为行业保费增长的新动力。我们人认为个人养老金制度对于保险行业的商业养老保险和长期储蓄类保险业务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