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亚太药业(002370)投资者索赔案取得进展,杭州市中院对该案示范案例下发判决书,判决亚太药业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相关主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亚太药业遭投资者索赔缘于2021年4月2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经查明,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上述行为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指出,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凡在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买入亚太药业,并在2020年1月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吴立骏律师表示,根据示范判决机制,其他同类型平行案件基本会按照示范判决的标准更快捷的获得调解或判决,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均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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