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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加快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不仅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具体举措,也有助于建成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为此,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助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康发展。
《暂行办法》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二是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提出具体要求。三是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该业务的机构应满足的要求。四是信息报送。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五是监督管理及附则。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及理财产品等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动态监管。
由于个人养老金制度处于初始阶段,覆盖面大、业务要求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参与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业务经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社会责任等均有较高要求。《通知》确定,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一级资本净额在1000亿元以上、具有跨区域服务能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规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具有较强跨区域服务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以及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已纳入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理财公司,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包括6家大型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5家城市商业银行和11家理财公司。
为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特殊需要,《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为特殊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管理,并就与Ⅱ类户区别事项进行了例外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
《意见》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意见》要求,不允许超额缴费。对于有进一步养老产品投资需求的个人,可通过其他账户自行购商业养老金融产品。
参加人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个人养老金产品。其中,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储蓄存款(包括特定养老储蓄,不包括其他特定目的储蓄)均可纳入购买范围。(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