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11 月 22 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现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介绍,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规范治理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二)针对监管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补充完善。
(三)填补法律空白,新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四)按照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要求,完善法律责任。
IT之家了解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 1993 年正式施行,于 2017 年、2019 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作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基础性法律,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据介绍,市场监管总局于 2021 年 12 月启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成立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深入研究。在全面梳理总结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实践,研究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充分征求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形成了修订草案初稿。
此后,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企业,对修订草案进行逐条论证,充分采纳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规范治理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修订草案结合数字经济领域竞争行为的特点,针对数据获取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算法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阻碍开放共享等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考虑到数字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复杂性,规定了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量因素,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和执法的规范性。此外,还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加强竞争合规管理的责任,推动反不正当竞争的社会共治。
(二)针对监管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补充完善。一是完善商业混淆条款,结合执法实践需要,补充构成商业混淆的标识类型,增加自媒体名称、应用软件名称等;将销售混淆商品,以及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并区分主观故意,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在商业贿赂条款中,对受贿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三是细化虚假宣传条款,对商业宣传的行为类型作出描述,为执法实践中区分商业宣传与广告提供参考;加大对组织帮助虚假宣传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禁止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四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五是将指使他人实施商业诋毁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三)填补法律空白,新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是新增损害公平交易行为,强化对中小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考虑到当前监管实践中,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不当扩大竞争优势,对交易相对方,特别是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造成中小企业创业难、经营难,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阻碍创业创新。草案对目前较为典型的损害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类型化,列举了“二选一”、强制搭售等六类行为,并在附则中对如何判断“相对优势地位”作出指引。二是新增恶意交易行为,针对故意实施恶意交易,触发其他经营者受到相关规则惩戒,从而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进行归纳列举,予以禁止。
(四)按照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要求,完善法律责任。一是对损害公平交易、实施恶意交易,以及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新增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二是增设了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混淆行为,仍销售混淆商品,或者故意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设定了行政处罚;对商业贿赂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增加了处罚等。三是科学调整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根据执法实践需要,为确保过罚相当,降低了虚假宣传的处罚下限;同时,对实施损害公平交易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