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鼎股份(601113)发布公告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收到上交所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上交所决定对华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予以通报批评。
经查明,2017年4月17日,华鼎股份与通拓科技原股东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签订了《购买资产协议》,约定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通拓科技100%股权,交易对价为29亿元。根据上述协议,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承诺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通拓科技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00万元、28000万元和39200万元。若通拓科技实现的实际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利润,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将在各年度公司审计报告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偿。
2017年,通拓科技实现承诺业绩;2018年度未实现承诺业绩,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履行了业绩补偿承诺。2019年,华鼎股份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就2019年度的业绩完成情况出具了保留意见,直至2021年4月28日才出具审计报告,确认通拓科技在2019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705.19万元,未完成当年业绩承诺。但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未在期限内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直至2022年8月18日,公司披露回购并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的公告,拟以总价1元的价格回购应补偿的股份3732.88万股,并于2022年9月23日披露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的债权人通知暨减资公告。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约定的业绩承诺履行补偿义务,构成交易对方的公开承诺。华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在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长期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该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故上交所决定对华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值得一提的是,华鼎股份于2021年10月12日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因涉及多项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万元至90万元不等的罚款,共计处罚375万元。此外,四位责任人员被采取年限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根据华鼎股份、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司法解释,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买入华鼎股份股票,并在2019年8月31日卖出或者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有索赔资格。律师表示,适格投资者均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索赔,律师将及时代投资者向公司提起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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