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600777)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及其代理人在此前听证过程中提出申辩意见,但山东监管局均不予采纳,并作出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商行、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
同日,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公司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然而,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上述事项的相关情况。
其实,这已经是新潮能源第二次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了。2020年5月29日,新潮能源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5日,证监会向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此,已有投资者以新潮能源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新潮能源索赔案可诉讼区间有两个:1、凡是于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18年12月1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2、于2017年6月27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21年3月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参与索赔征集。律师将及时代投资者向公司提起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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