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两张罚单显示,工商银行白山新建支行因员工管理不审慎、漏报案件信息遭罚款25万元。同时,该支行员工李长龙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取客户资金,是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被禁止从事银行工作5年。
蓝鲸财经翻阅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发现,该行政处罚或源自于多年前的一起盗窃案件。
责任人李长龙被判七年六个月
事情要追溯到2014年。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则终审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李长龙在帮助王某某办理银行理财产品时,得知王某某的银行交易密码,并将王某某的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账号、电子U盾控制在手中。
2014年12月31日,李长龙通过网上银行及电子U盾,将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团结路支行银行账户内人民币20万元转入李长龙个人银行账户内,赃款被李长龙挥霍。
而在此之前的2014年4月8日,王某某委托其女闵某某找到李长龙办理购买理财产品。同日,闵某某与李长龙共同到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王某某存款10万取出后,由李长龙保管用于购买理财,但该款李长龙并未购买理财产品,而是被李长龙占有、挥霍。
法院认为,李长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王某某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李长龙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10万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对此,法院判定,李长龙犯数罪,应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工行被判支付20万元存款及利息
除李长龙之外,对于银行的过失法院亦有判决。
“对于储户存款,银行有保障储户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2019年11月,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如此指出。
法院认为,由于工商银行白山八道江支行管理不善,致使其工作人员李长龙利用职务便利,严重违反银行工作操作流程,获取王某银行卡账号、交易密码、电子U盾,窃取王某银行卡现金20万元。八道江支行对王某的损失,具有过错,故八道江支行应当按照存款合同约定,支付王某的20万元存款及利息。
与此同时,关于10万元现金损失是否应当由八道江支行承担的问题,判决书显示,经查,王某于2014年4月8日交付给李长龙的10万元现金,是王某委托李长龙个人购买理财产品,该款并没有存入银行内,而是王某与李长龙之间的委托代理行为。故八道江支行对二人因委托代理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