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315 | 邢台汇康医药无正当理由哄抬甲流药价被罚,回应称:目前已无货销售

观点
2023
03/15
18:32
亚设网
分享

蓝鲸315 | 邢台汇康医药无正当理由哄抬甲流药价被罚,回应称:目前已无货销售

近期甲型流感进入传播高峰期,奥司他韦等相关药品成为热销商品,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各地正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近日,邢台汇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价格法,被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6688元、罚款2万余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12月8日购进用于甲型和乙型流感预防及治疗的磷酸奥司他韦颗粒(可威)药品7500盒,购进价格为每盒55元,次日该药品售价为每盒63元,此后2次上涨价格,2022年12月13日该药品销售价格由63元/盒调整为70元/盒,2022年12月20日该药品销售价格由70元/盒调整为75元/盒。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截至2022年12月27日,按70元/盒销售涉案药品共400盒,按75元/盒销售涉案药品共324盒,价格按原先该药品的销售价格计算,违法所得共计6688.00元。

蓝鲸记者致电邢台汇康医药,对方表示,目前已经无奥司他韦在售。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刚律师表示,虽然这个药品价格属于市场价定价,不属于政府指导价,但仍然受《价格法》约束。该医药公司从药品进价为55元/盒在11天内涨价至75元/盒,涨价幅度过高且没有正当理由,所以被认定为哄抬药价,因此被行政处罚。

吴刚律师指出,哄抬药价其实是比照哄抬物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来认定的。上述行政处罚其实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认定本案医药公司存在哄抬药价的违法行为。

该文件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的哄抬物价行为,其中包括: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THE END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亚设网的观点和立场。

2.jpg

关于我们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