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重庆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因基金销售业务违规被出具警示函。
重庆证监局共指出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存在的三项问题。一是个别销售人员在不清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宣传推介基金产品,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二是个别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发送未经审核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评价某基金经理和某基金产品时无客观证据支撑,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三款。
三是兴业银行重庆融侨半岛社区支行(以下简称支行)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宣传推介基金产品,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未对支行互联网营销行为进行统一管理并监控留痕,违反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六条。
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兴业银行重庆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内控合规管理,强化员工执业行为监督,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重庆证监局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