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商丘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商丘市将每月1日—20日确立为“企业宁静日”,行政执法机关非因特殊紧急事项,不得进入企业实施各类行政执法活动,并自本月起执行。
据了解,“企业宁静日”期间,如遇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行政执法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进行的行政执法情况,可不受“企业宁静日”制度的限制,但需于事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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