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老人在去世前留下了19份内容互相矛盾的遗嘱,让子女之间产生了纠纷。这些遗嘱分别向两个女儿和一个孙女承诺,要将同一套房产单独留给她们。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老人在立遗嘱期间存在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情况,且曾被指定过监护人。经过专业鉴定,法院确认所有遗嘱均为老人亲笔所立,但因为老人的意识有些模糊,法院不认可这些遗嘱的效力。最终,经过两年的拉锯,三方在法官的不断释法明理下,在今年达成和解一致。法官提醒晚年罹患疾病的老人,在立遗嘱时最好先确认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正常,可以通过法院或者公证机关去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