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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封闭期内离职,投资者苦其久矣,如今,终于有了政策层面的限制。
11月24日晚间,中基协修订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两份文件对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执业行为规范等问题进行了细则修订。
封闭期内离职,静默两年
新规进一步约束了基金经理离职,尤其是封闭期内的离职。外界对此颇为关注,并拍手叫好。
具体来看,新规明确了因离职、跳槽,不能注册为基金经理的四种情况:
1、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
2、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
3、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即最近1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或者最近1家任职单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3次以上。
4、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也就是说,基金经理如果在产品的募集期、封闭期主动离职,两年内不能管理新基金;如果产品的任期不到一年便主动辞职,18个月内不能管理新基金。
新规一出,便引发极大关注。毕竟,此前这两种情况都没有特别的监管限制,静默期也都只有6个月罢了。
静默期的变革:从3个月到24个月,花了14年
实际上,近年来,监管一直在完善基金经理离职“静默期”的相关规定,不仅对封闭期离职的情况设立了新规,“公奔公”、“公奔私”的静默期也在逐渐延长。
2009年,证监会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这一文件仅针对公募,同年,中基协发布文件规定,私募也同样适用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
3个月静默期,公募与私募都适用了13年。直到2022年,“公奔公”与“公奔私”的静默期才分开设定。
2022年2月,“公奔公”静默期延长至6个月。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从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离任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2022年5月,证监会对“公奔私”做出单独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显示,公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而在此之前,基金经理从公募离职,到发行自己的私募产品,只需要等待三个月。
就封闭期基金经理离职而言,此前监管并无特殊规定,和普通“公奔公”相同,静默期都是6个月。如今新规一出,静默期从6个月涨至2年,直接翻了三倍。
仍待理清:持有期算封闭期吗?
本次出台的新规是监管首次限定封闭期内基金经理离职,具有进步性意义,但与此同时,也有部分细则亟待理清。例如,持有期基金的持有期是否算作封闭期?
从概念与产品归属上看,持有期不算封闭期,持有期为持有类基金的锁定期,而封闭期为定期开放式基金的锁定期。但是从赎买流程看,持有期和封闭期非常相似,都带有锁定期,期间持有人都不能赎回。
所以,持有期内基金经理离职,也算是把中途跑路,套牢持有人。并且,近年来,持有类产品发型较为火热,基金经理中途跑路也频有发生。
例如,浙商基金前基金经理查晓磊,2022年1月13日,一键清空在管的11只产品。其中,有4只基金仍在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有3只的持有期仅为一年,不过,查晓磊没有坚持到持有期结束。同年9月,查晓磊便开始在华泰证券资管管理产品,彼时,6个月的静默期刚过不久。
新规之后,如果有相同的情况,可以明确的是,基金经理会因为公募产品不到未满 1 年主动离职,静默18个月。但不能明确的是,持有期内离职,是否应该静默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