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财政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十章、五十八条,内容涉及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等诸多方面。
ETF、REITs等纳入社保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方面,将此前专项批复进行整合,并适当优化调整投资范围,兼顾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需要。《管理办法》共有十一类产品和工具,主要调整如下:
一是纳入历年专项批复内容,具体包括同业存单、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债券回购、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优先股、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是结合金融市场发展变化,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增加和调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养老金产品等。
三是根据金融市场发展,适当增加套期保值工具,具体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权等。
同时,《管理办法》强调,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运作的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经批准的股票指数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产品或工具。
股票类最大投资比例可达40%
投资监管比例方面,《管理办法》根据基金投资和监管实践,综合考虑风险收益特征,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品种按照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进行划分,并将境内和境外投资全口径纳入监管比例。
《管理办法》明确,境内和境外各类产品和工具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是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债券回购,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汇金债,不得低于4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全国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25%。
二是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公司)债、金融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合计不得高于20%;其中,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得高于1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全国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40%;
三是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优先股、中国存托凭证,合计不得高于40%;
四是直接股权投资、非上市公司优先股合计不得高于20%;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不得高于10%;上市公司优先股和非上市公司优先股合计不得高于5%。
《管理办法》要求,社保基金会应有效防范集中度风险,按成本计算,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单一股权项目不高于该投资标的总规模的30%,投资单一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股不高于该投资标的总规模的20%。
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
管理费率方面,考虑到全国社保基金规模较大,已形成投资规模效应,为进一步促进全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考虑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办法和实践、结合相关监管改革方向,适度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
其中,股票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8%,债券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3%;货币现金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年费率不高于1.5%;托管人提取的托管年费率不高于0.05%。
文件指出,全国社保基金自成立以来,规模不断增长、投资能力不断增强、资产配置广度深度不断提升,年均投资收益率达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