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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据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为保障行政法规体系的一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涉及需修改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部行政法规和2个国务院决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是修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同时,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相关职责和工作程序等作相应完善。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调整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进一步明确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类别和任免程序;完善工作程序,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预期引导和市场沟通。
其中,修改后,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和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人;财政部副部长1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家统计局局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专家委员3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此外,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包括当然委员和提名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为提名委员,其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二是修改《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将文件中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三是修改《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将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和监管主体由“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具体而言,文件第一部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第三项第3点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审慎性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第二部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第二项和第三部分“其他规定”第一项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他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