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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财经记者从业内获悉,监管近日更新了证券公司“白名单”评估标准,总体而言对规则框架没有调整,但新增多条细化要求。
此次细化要求指出,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5次以上;近两月自有资金股押违约规模增量和存续两融穿仓金额占净资本比重显著高于行业正常水平;公司债券自营持仓潜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显著高于行业正常水平、处于重大股权变更;董事会或管理团队重大变更的过渡期,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股东存在未整改完成的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稳定,存在此类情况均不得纳入白名单。
此外,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不接受公司白名单申请;白名单证券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立即暂停白名单的各项监管便利,但在相关调查结果确定前,暂不调出。
新增多条细化要求
券商“白名单”最新评估标准涉及6个部分,分别是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合规内控、风控、同业竞争、受处罚情况以及其他。除去合规内控和同业竞争两方面没有细化要求之外,其余4项内容都有多条细化要求。
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方面,基本要求是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公司股权情况,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正常运作。
细化要求涉及两方面,一是股权治理情况,存在以下情况的公司不予纳入,包括处于重大股权变更、董事会或管理团队重大变更的过渡期,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股东存在未整改完成的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稳定的。二是持续经营情况,公司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近三年(整年度)累计净利润为正。
合规内控方面,基本要求为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了有关合规内控制度,合规内控不存在重大缺陷。
风险控制方面,基本要求为公司已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流动性管理制度,能够实现风险控制指标实时动态监控,风控指标最近18个月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细化要求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系统覆盖情况方面,全面风险管理系统至少能覆盖至部分子公司(子公司指财务并表子公司,包括期货类和基金类),实现对子公司风险数据的系统化自动获取及风险信息的分析报告,不应采用手动导入或人工填报的方式。无并表子公司的仅需满足覆盖母公司各项业务。
二是重点业务风险方面,公司应审慎开展高风险业务,风控有效执行。存在以下情况的公司不予纳入,一是融资类业务潜在风险较大。具体为近两月自有资金股押违约规模增量和存续两融穿仓金额占净资本比重显著高于行业正常水平的公司。二是公司债券自营持仓潜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显著高于行业正常水平。
因重点业务风险未纳入白名单的公司,需连续3个月指标恢复正常后才可提交纳入申请;若已在白名单的公司业务指标触及预警水平的,可给予1个月过渡期,期满仍未达标的调出。
同业竞争方面,要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不符合“一参一控”监管要求的情况。
受处罚情况的基本要求包括,公司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刑事、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被采取过监管措施、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被立案调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未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最近36个月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最近24个月内未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
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则是不存在其他不适宜纳入白名单的情形。细化要求方面,新设证券公司,要求公司展业已满3年。子公司治理管控方面,单独设立的持牌子公司应满足与母公司一致的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受处罚情况等要求,并合并至母公司进行统一考量。子公司未达到白名单标准的,母公司不予纳入。
东北证券、国开证券、平安证券、招商证券被调出“白名单”
回顾来看,最新一期证券公司“白名单”公布于2023年6月。共有31家券商入选“白名单”,东方证券、东方财富、国联证券、财通证券和西部证券等五家券商被调入,东北证券、国开证券、平安证券、招商证券等四家被调出。
上述“白名单”中的31家券商包括安信证券、北京高华证券、财信证券、财通证券、东方财富证券、东方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盛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金证券、国联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南京证券、瑞银证券、申万宏源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兴业证券、中金公司、银河证券、中航证券、中泰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中原证券。
对于券商而言,列入“白名单”可得到多项助力。一是能减则减,对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取消发行永续次级债和为境外子公司发债提供担保承诺、为境外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融资的监管意见书要求。
二是能简则简,简化部分监管意见书出具流程。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等申请,不再按既往程序征求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意见,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直接出具监管意见书。
三是创新试点业务的公司须从白名单中产生,不受理未纳入白名单公司的创新试点类业务申请。按照依法、审慎的原则,纳入白名单的公司继续按照现有规则及流程申请创新业务监管意见书。
此外,证监会明确指出,“白名单”主要供证券监管部门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其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