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前移风险监管关口,研究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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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2/03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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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前移风险监管关口,研究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准入门槛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准入司发文,为金融机构准入工作定调。其中,文章提出,准入工作要以严把准入标准为出发点。严格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要求,研究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准入门槛,不断夯实金融机构审慎监管的基础。要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牌经营原则,推动依法把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杜绝金融领域“无照驾驶”。要从准入关口对金融活动实施贯通监管,确保同质同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施行一致的准入标准,防止监管套利。

在具体工作中,文章提及,要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管理,加强对“关键人员”的准入把关,防范“带病流动”。强化对股东资质、入股资金来源、创新业务、对外投资等穿透审核,压实金融机构、股东、中介机构主体责任,对于在准入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和重要信息、提供虚假证明和报告、财务造假、掩盖风险问题的坚决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并将问题线索移送检查、处罚部门。

准入工作要持续引导金融机构聚焦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首先,金融监管总局准入司强调了高质量准入工作对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准入司指出,高质量准入不仅是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高质量准入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准入工作必须加强对金融体系架构、金融机构布局、金融服务结构的研究和统筹。要持续引导金融机构优化完善行业、功能、区域布局,促进金融资源的有效供给;要持续引导金融机构聚焦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增强金融供给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适配性。

同时,高质量准入是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准入司表示,准入工作必须深刻把握金融监管的审慎性,守好、守住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监管的第一道关口。一方面,要在准入审核过程中牢牢把握实质性风险,在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前移风险监管关口、提高金融市场门槛。另一方面,要积极支持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及时排除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确保金融强国建设行稳致远。

高质量准入还是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举措。文章表述,准入工作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稳步扩大金融领域规制、规则、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要持续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优化金融领域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投资兴业;要支持有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设立境外机构、开展境外业务,丰富跨境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走出去的中资企业保驾护航;要坚持金融开放和安全并重,协同筑牢外部风险跨境传染防火墙。

从准入关口对金融活动实施贯通监管,防止监管套利

对于如何将切实推动总局准入工作更加严格、规范、高效,准入司在文章中给出答案。

首先是以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为根基。并在此前提下,以严把准入标准为出发点。严格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要求,研究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准入门槛,不断夯实金融机构审慎监管的基础。要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牌经营原则,推动依法把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杜绝金融领域“无照驾驶”。要从准入关口对金融活动实施贯通监管,确保同质同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施行一致的准入标准,防止监管套利。

同时,以严格依法行政为支撑点。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开展准入工作,规范办理程序,分类统一标准,杜绝徇私舞弊。坚持严的基调开展准入工作,对不符合准入标准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敢于说不,敢于亮剑,助力筑牢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基石。

并以优化准入服务为落脚点。文章提出,作为机构改革新成立司局,准入司将扎实推动“四新”工程建设,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兼顾审慎性、规范性和时效性,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便利、高效、规范的行政服务,让准入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绝不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现象。同时做好金融机构准入制度和政策解读、指导,提高政策透明度和执行力。

强化对股东资质、入股资金来源、创新业务、对外投资等穿透审核

准入司强调,将坚持强监管严监管导向,强化准入工作“长牙带刺”,推动总局准入工作不断提升质效。

首先是严把准入标准,提高准入工作质量。具体来说,包括探索根据金融机构治理水平、管理能力、风险状况等,对金融业务牌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保机构经营范围与自身能力水平相匹配。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管理,加强对“关键人员”的准入把关,防范“带病流动”。强化对股东资质、入股资金来源、创新业务、对外投资等穿透审核,压实金融机构、股东、中介机构主体责任,对于在准入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和重要信息、提供虚假证明和报告、财务造假、掩盖风险问题的坚决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并将问题线索移送检查、处罚部门。

在夯实履职基础,提高准入工作效能方面,文章表示,要加快补齐制度短板,推动金融机构准入重要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持续做好法规清理工作,提高规章制度系统性、科学性、规范性。做好对派出机构的准入工作指导和后评估,统一行政许可裁量标准,推动全系统提高准入工作规范性。加快准入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为日常准入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还要强化协同联动,有效形成工作合力。文章提出,要加强准入工作与各项监管工作的协同配合,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切实提升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在统一原则、统一标准、分级分类、规范程序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中掌握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综合情况加强具体准入事项的审查把关。强化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持续监管的协同、衔接,持续加强对机构设立、业务资格准入的后评估以及股东行为、高管履职情况的监管,对准入审查中发现的潜在经营管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处理,对持续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苗头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同时,准入司还对加强队伍建设,锻造金融准入工作“铁军”作出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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