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 UWB 和 900MHz RFID 设备新规,明确无线电管理新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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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30
12:30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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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 4 月 30 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了《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和《900MHz 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对规定的相关频段进行了调整,IT之家附主要内容如下:

UWB 新规

近年来,随着 5G / 6G 的不断发展,中频段频谱资源已成为 5G / 6G 系统稀缺的“黄金资源”。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23 年版)中率先在全球将 6425-7125MHz 频段划分用于 5G / 6G 系统。

由于新引入的 5G / 6G 系统与现有 UWB 设备之间难以实现同频兼容,需统筹 5G / 6G 和 UWB 等相关无线电应用发展,对 UWB 设备的使用频率进行相应调整,为今后 5G / 6G 发展筹划更多的频率资源。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 2019 年第 52 号公告更新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未将 UWB 设备列入微功率设备范畴,需进一步明确 UWB 设备属性及管理模式。制定新规也符合产业发展需求,有助于尽早形成产业预期。

《规定》主要在管理政策和技术要求两方面对原规定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在管理政策方面。一是明确 UWB 设备需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以下简称型号核准)证,从源头加强 UWB 设备管理。二是明确 UWB 设备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三是为保护邻频的射电天文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等无线电业务,UWB 设备禁止在射电天文台周围 1 公里范围内和航空器(含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使用。

在技术要求方面。一是参考国际电信联盟相关定义,明确 UWB 设备是指发射信号带宽(-10dB 带宽)不少于 500MHz 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二是考虑到 UWB 设备信道频率配置以及产业界提出的使用三个连续信道实现高精度组网的需求,明确了 UWB 设备工作频率为 7163-8812MHz。

《规定》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即在 2025 年 8 月 1 日前,对于符合原规定而不符合新《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设备,仍可按照原规定申请型号核准或延期;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UWB 设备须满足新《规定》相关技术要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不符合《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 UWB 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 UWB 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900MHz RFID 新规

2007 年,原信息产业部发布《800/900MHz 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规定(试行)》(信部无〔2007〕205 号),明确了 RFID 设备属性、技术要求,对促进 RFID 设备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 RFID 设备技术发展和规模应用,上述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 RFID 设备管理的需要。一是 900MHz 频段能够满足 RFID 设备产业需求,国内外 RFID 设备已基本不再使用 800MHz 频段,800MHz 频段腾退后可重新规划使用,有利于频谱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二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 2019 年第 52 号公告更新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未将 RFID 设备列入微功率设备范畴,需进一步明确 RFID 设备属性及管理模式。

《规定》主要在管理政策和技术要求两方面对原规定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在管理政策方面。一是考虑到 RFID 产业发展趋势和频率使用情况,本次修订不再保留原规定中的 840-845MHz 频段,明确 RFID 设备工作频率为 920-925MHz。二是明确 RFID 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需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以下简称型号核准)证,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RFID 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三是增加对邻频铁路专用频率的保护,即在距铁路轨道中心线最短水平距离 33 米范围内设置 920-925MHz 频段 RFID 设备时,应征得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同意。

在技术要求方面。一是考虑国际移动通信(IMT)技术发展以及广播电视业务保护需求,调整了相关频段杂散发射限值。二是新增接收机阻塞限值,以提升 RFID 设备抗干扰能力。

考虑到 800MHz 频段 RFID 设备已基本退出市场,《规定》中 900MHz 频段 RFID 设备相关技术要求较原规定无较大调整,对现有产业影响较小,经与产业界充分沟通,《规定》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即在 2024 年 11 月 1 日前,对于符合原规定而不符合新《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设备,仍可按照原规定申请型号核准或延期;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RFID 设备须满足新《规定》相关技术要求,不再受理和审批不符合新《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 RFID 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 RFID 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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