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政策研究:鼓励金融机构和碳资管公司参与碳金融

快报
2021
01/12
12:31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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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发布《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加快发展》的研究论文称,适当放宽准入,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和碳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碳金融市场交易、创新产品工具。

央行研究局课题组称,我国碳市场发展基础坚实、潜力巨大,但还面临政策不完善、金融化程度低、碳市场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加快发展碳金融市场,既要夯实产业基础和现货市场,也要构建完善碳金融制度体系。

其表示,争取提前实现2030达峰目标。探索推动部分先进地区率先提出碳中和目标,并研究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目标细化分解至各行业、各地区,并强化考核。

培育碳排放权市场、推动正式交易

课题组提到,培育交易活跃、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市场,尽快推动正式开展交易。遵循适度从紧原则确定碳配额总额,确保形成合理碳价。在交易方式方面给予交易机构更大的灵活性,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研究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开展连续交易和集合竞价。引入中央对手方机制,建立碳定价中心,设立碳配额预留机制与碳市场平准基金,完善价格调控。

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提升碳金融市场需求。着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碳捕集和封存等低碳技术,弥补高污染高能耗产业退出对经济增长和就业的负面影响,提升实体经济对包括碳金融在内的绿色金融的市场需求。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疫情后的经济复苏计划,如新增投资尽可能向绿色项目倾斜,在救助计划中附带“减排提效”条件等。

完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法律层面明确碳排放权的属性。建议在《民法典》执行过程中,对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权益的法律属性及可否出质等进一步予以明确。在部门规章层面,建议制定碳金融市场监管和交易管理政策,统一市场监管、交易制度、法律责任、激励约束机制、会计及税收处理等相关内容。

提升碳金融市场的定价权威性和交易效率。适当放宽准入,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和碳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创新产品工具。探索建立碳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培育中介机构和市场,鼓励发展融资类、投资类、保障类、信息咨询服务类中介机构。鼓励数字技术与碳金融深度融合,利用大数据、区块链、智能投顾等先进技术在客户筛选、投资决策、交易定价、投/贷后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

截至2019年末,京、津、沪、渝、粤、鄂、深7省市试点碳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3.56亿吨,金额超过73亿元。受疫情影响,部分试点延迟了2020年的履约日期,但碳价未有明显波动。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火电行业)于2017年底正式建立,2021年1月1日首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

把脉:碳金融发展缺乏长期资金支持

央行研究局课题组称,从国内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制度位阶低,监管规则、统计制度、披露要求等细则尚不明确。此外,碳排放权资产的法律属性不明确、价值评估体系薄弱,阻碍了碳金融产品工具的推广与创新。从国际看,碳定价权被发达国家掌握,我国在碳定价和交易中处从属地位。欧元是现阶段碳交易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我国碳市场仍处于产业链末端,话语权较小。

目前,我国碳市场金融化程度总体偏低。试点地区和金融机构陆续开发了碳债券、碳远期、碳期权、碳基金、跨境碳资产回购、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等产品,但碳金融仍处于零星试点状态,区域发展不均衡,缺乏系统完善的碳金融市场,不能满足控排企业的碳资产管理需求,更不足以辐射和服务“一带一路”等相关区域的碳交易。此外,专业化投资者群体不发达,碳金融发展缺乏专业的长期资金支持。

另外,碳市场作用发挥不充分。从国际实践证明,碳金融市场发展高度依赖于碳排放控制强度和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市场的成熟度。与欧美将金融功能内置于碳市场 不同,我国更多将碳金融定位为服务于碳减排的从属性市场工具,这也成为碳市场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重要原因。

归纳而言,一是碳减排硬约束效力不足。由于担心限制碳排放会抑制经济增长、企业利润和居民就业,部分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控碳减排的内在动力严重不足。二是碳减排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碳排放配额占全国CO2排放量的比重不到30%,碳交易量则更低,市场主体参与度不高。

形成以上情况,究其原因,一方面,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活动收缩、碳排放下降,控排企业对配额的需求低。另一方面,碳价低迷影响了碳配额的投资价值。由于过去年份各试点发放的配额剩余存量较大,碳市场存在过度供给,多数试点碳价偏低,控排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基于碳配额开展投融资活动的动力不足。

(作者:辛继召 编辑:李伊琳)

(李佳佳 HN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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