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陈涛 金融监管人士
2020年的新冠疫情对经济社会运行形成了巨大冲击。特别是在就业方面,由于居家隔离以及后续的控制人口流动的措施,导致部分行业就业形势异常严峻。但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186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30%以上,其中,四季度全国城镇新增就业288万人,创有数据以来新高。
城镇新增就业迅速反弹,并创近年来新高,一方面与我国经济较快恢复、复工复产有序推进密切相关,此外国际市场对我国商品的需求保持高位,带动出口增加,也提供了不少的就业岗位。
但城镇新增就业真的能准确反映当前的就业状况么?城镇新增就业数据的生产过程是否科学?其子项指标是否完备?城镇新增就业还有哪些需要改进的方面?
通过对城镇新增就业指标的细致分析后,笔者认为,城镇新增就业指标反映了就业状况,但其数据质量控制以及子项指标的设置存在一定缺陷,准确度、灵敏度较差,特别是无法反应首次就业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可能对就业状况及就业政策产生误导。特别是在疫情冲击下,9月份以来的城镇新增就业更多体现的是上半年就业市场萎缩后的恢复,而不是经济已经回暖至“新创造”就业机会的程度,在后续对就业及经济运行的分析中,这可能是需要特别关注和把握的方面。
建议进一步优化城镇新增就业指标的设计,强化数据审核,同时研究体现首次就业的指标。特别是在其进一步优化和修订前,不宜将城镇新增就业作为国家及地方政府工作的考核目标。
城镇新增就业指标的内涵及统计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统计的人员范围包括报告期内,当地新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高校毕业生、在城镇居住的居民户籍人员和在本地就业但无本地户籍的人员。也就是说,城镇新增就业重点关注就业状态,与是否拥有当地户籍无关。
城镇新增就业由“城镇新就业人数”与“城镇自然减员人数”相减而来。“城镇新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就业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私企个体就业人员、公益基层岗位就业人员、稳定3个月以上灵活就业人员的总和(注:新就业包括上期失业但本期就业的人员),“城镇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减少的城镇就业人数。
从数据的收集看,主要由乡镇、县、市、省等不同层级人社部门采集、汇总报送,并且近年来,针对就业人员的统计采用实名制。实名登记统计数据的获取渠道包括:一是公务员管理机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管理经办机构以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机构提供的实名数据;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协调民政、工商等职能部门推送的实名数据;三是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站所收集的实名数据。
从数据统计内容看,城镇新增就业主要统计“姓名”“学历”“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新就业前人员身份”“新就业时间”“新就业地点”“新就业方式”“新就业产业”等9项,其中前4项是人员基本信息,后5项与就业情况相关。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这3项:“新就业前人员身份”,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涵盖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新就业方式”中包括非私营单位就业、私企个体就业、公益基层岗位就业、稳定3个月以上灵活就业四种基本类型;“新就业产业”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三大门类。
总体看,城镇新增就业的统计以及指标内容比较简单,采用层层汇总报送的形式,由于需要多部门的协作和用人企业的配合,最基层的乡镇、街道就业统计存在较多困难,难以完全保证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9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稳定,总体保持在1300-1350万人之间,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城镇新增就业减少,全国实现1187万人,虽然已经完成全年900万人的目标任务,但明显低于以往平均水平。
城镇新增就业数据存在两大误差:宏观计算
城镇新增就业是衡量就业水平的重要指标,并被纳入国家以及各地政府年度工作报告目标。但在实践当中,该指标与其他反映就业的总体指标数据存在较大出入,且各地区统计数据与全国统计汇总数据也存在较大差异,这两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城镇新增就业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一是城镇新增就业与城镇就业统计数据差异较大。除了人社部门发布的城镇新增就业数据外,统计部门也按年发布城镇就业数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末,我国城镇就业人员总计44247万人,其中,按照吸纳就业主体可分为10类,但这10类累加并不完全等于城镇就业人员数量,其中尚有无法说明来源的就业人员,具体如下表所示:
总体来看,我国城镇就业状况的统计逐年规范,误差项逐步减少,合计与分项的差值从2012年的9000多万减少至2018年的2000多万,就业统计的覆盖性和准确度明显提升。我们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历年城镇就业人员逐年相减作为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并与人社部门公布的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相比。数据显示,以城镇就业人员相减计算的就业增量与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差异较大,2012年至2019年,以城镇就业人员相减计算的城镇就业人员增量为8333万人,但同期城镇新增就业合计达10588万人,二者相差超过2000万人。特别是从趋势看,基于城镇就业人员推算的各年新增就业人数总体下降,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保持了高度的稳定性,且总体略有增加。
二是分省公布的城镇新增就业与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差异较大。如上所述,城镇新增就业按照不同层级汇总上报,各城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本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并作为衡量本地就业情况的主要指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月公布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相加得到的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与人社部公布的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差异较大。人社部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为1352万人,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2019年数据相加得到的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达1985.4万人,各地累计数据高于全国公布数据达633.4万人;2018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361万人,但各省级区划相加数据达到2052.8万人,相差691.8万人。考虑到人员流动以及年度内失业又就业的情况,各省级区域累计数据超过全国公布数据有一定合理性,但高达50%的误差显著超过了可接受区间。
城镇新增就业难以反映真实就业状况:微观样本
从微观角度看,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反映了总体就业情况,但对就业结构、就业行业等重要就业趋势考虑不足,无法更加准确的反映就业趋势。
一是城镇新增就业不能反映存量就业岗位变化情况。从城镇新增就业的指标设计看,城镇新增就业反映的并不是常规意义上的“新创造”的岗位,而是报告期内获得就业机会的数量。在经济平稳运行的情况下,获得就业机会与“新创造”的岗位基本可以等同。但在面临外部冲击,或者经济长期趋势性增速回落的过程中,存量的就业岗位势必减少,但城镇新增就业的统计无法反映这种变动,单纯将“获得就业机会”作为“新增”就业,可能夸大了就业岗位的数量。如在今年疫情冲击的特殊情景下,一方面经济“新创造”岗位的能力下降,另一方面存量就业岗位也在减少,城镇新增就业在下半年迅速反弹,可能只预示着存量就业岗位回到了原有水平,并不能完全代表“新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例如,某企业受疫情冲击,其就业岗位从2019年的100个缩减到2020年上半年的50个,但下半年随着外部需求增加,企业又招募用工,岗位从50个上升至100个,对于经济总体而言,这种情景只反映了存量就业的恢复,但并未“新创造”就业,但在城镇新增就业中,则会将其统计为50个新增城镇就业。
一些微观数据也反映了这种情况。如下表所示,城镇新增就业月度数据显示,2020年下半年,特别是9月份以后,城镇新增就业已经显著恢复,并且处于2013年以来同期的最高或次高水平。
但事实上,这种迅速的反弹可能只是反映了上半年“消失”的存量岗位的复原。人员流动可以体现经济的活力,城市公共交通可以体现通勤数量的变化。数据显示,2020年11月份,中国36个中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量为47.25亿人次,是2019年同期的82.4%。从2020年月度变化看,中心城市公共交通客流量整体呈现逐步回升的态势,9月份起开始超过去年同期80%,与城镇新增就业变化趋势较为一致。即使考虑到私家车通勤人次上升、游客减少产生的替代效应,从客流量的恢复程度看,当前城镇新增就业可能更多体现了存量就业的反弹。
二是城镇新增就业不能有效反映首次就业。从个体择业过程看,主要有两种情况,首次就业和失业后再就业。新增就业的统计应对这两种情况均有考虑,特别是应主要反映新产生的就业机会。在这一前提下,高校毕业生首次获得就业机会,应该比已经进入职场后失业再就业(这也纳入新增就业统计,当然这种就业形式也很重要)更能体现“新增”的政策含义。但在当前的城镇新增就业统计中,就业人员就业前的身份被简单划分为三种:就业转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被纳入其他人员。这一定程度反映出当前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对首次就业的重视程度不足。
笔者通过互联网检索城镇新增就业数据时,获得了中部某地级市辖内经济技术开发区2020年7月份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的实名制信息表。该表数据显示,2020年7月,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就业187人,其中,失业转就业人员11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1人。
对该表格数据梳理后显示,从新增就业人员的年龄看,当月新增就业人员平均年龄37.4岁,其中25岁以下(含25岁)的有21人,50岁以上的27人。这一数据表明,新增就业人员中,可能仅有少量人员属于首次就业。从新增就业人员就业前身份看,172人为“其他人员”,占比达92.0%,新增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较为模糊,不利于进行深入具体分析。从新增就业行业看,第一产业就业18人,第二产业就业53人,第三产业就业116人。
这一微观就业数据显示,当前城镇新增就业中,年轻人首次就业难度可能较大,但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对此反映不足;就业人员就业前状况分类过于笼统,就业岗位行业仅按三大产业划分,无法体现新增就业的人员情况以及行业情况,对就业政策的参考性和就业趋势的前瞻性较小。
三是城镇新增就业数据与真实就业状况可能有差异。城镇新增就业统计虽然已经实施了实名制,但在具体信息的填报过程中,由于基础数据来自多个部门,且高度依赖企业的配合和支持,数据校验的手段较少,信息化程度不高,数据准确性难以把握,在城镇新增就业纳入政府部门考核的情况下,有一定“注水”的概率,可能导致城镇新增就业数据与真实就业状况存在一定差异。我们选取北方城市QD和南方城市SZ的城镇新增就业和公积金交存数据进行对照。由于公积金交存需要开立账户,进行各种核验并实际产生资金缴纳,可以反映城市就业变化情况。但公积金交存数据并不是强制公开数据,各城市发布的数据范围和频次差异较大,这两个城市数据较为齐备,便于分析。
从北方城市QD来看,2020年前三季度,全市城镇新增就业35.84万人,完成全年目标的119.5%,同比增长13.89%;但从该城市公积金数据看,2020年前三季度,QD市公积金新增缴存人数14.14万人,同比减少9.5%。从南方城市SZ来看,2020年第二季度城镇新就业5.99万人,同比增长15.0%,第三季度城镇新增就业6.6万人,同比增长16.6%;但从该城市公积金数据看,2020年第三季度,该城市公积金实缴人数净增加17.4万人,同比减少45%。
完善城镇新增就业指标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当前城镇新增就业主要体现“获得就业机会”,不能有效体现“首次就业”情况和存量就业机会的变换。特别是在疫情冲击下,9月份以来的城镇新增就业更多体现的是上半年就业市场萎缩后的恢复,而不是经济已经回暖至“新创造”就业机会的程度,在后续对就业及经济运行的分析中,这可能是需要特别关注和把握的方面。由于城镇新增就业在指标设计和统计中存在一定不足,后续应对这一指标进行适当修订和完善,并高度重视其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校验性。
新增城镇就业应单列“首次就业”选项,用以衡量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的就业情况,同时体现经济发展“新创造”就业的能力;同时城镇新增就业考虑存量就业岗位的变化情况,增加“期初存量就业人员”的统计项,真正体现“新增”的政策含义;还应对就业人员的行业进行更加细致的划分,以反映就业趋势;另外,继续强化数据准确性,切实用好“实名制”这一手段,提高报送的信息化水平,减少数据误差和道德风险。
此外,在新增城镇就业统计之外,应探索更多针对就业的统计指标,如在办理社保缴纳时,对首次就业进而缴纳社保的人员进行统计,公积金统计中也可以适当形式反映首次就业并开立公积金账户的人员数量。一方面可于当前城镇新增就业数据形成互补,另一方面也可对就业质量进行评估与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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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