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昌校宇 见习记者 杨洁
继2018年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后,我国迎来第二家金融法院。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自1月23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认为,北京金融法院的设立有利于健全金融审判体系,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在上海先行先试的基础上,设立全国第二家金融法院,符合北京的定位和实际发展需求,有利于我国金融改革的顺利推进,引导金融行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董忠云认为,司法与金融监管形成合力,有助于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也有利于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增强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助力我国向经济强国、金融强国迈进。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金融业高度繁荣发展的同时,涉金融案件呈现出新类型案件多、案件风险传导性强、审理难度较大、国际关注度高等突出特点,对金融审判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有利于更专业、有效地审理相关涉金融案件。这对于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等具有重要意义。
谈及在确保两家金融法院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方面还需如何发力?
朱奕奕认为,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后,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但由于《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中的案件管辖范围仅是原则性意见,因此,对于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应在该《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配套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朱奕奕进一步介绍:“考虑到金融审判的专业性,为确保北京、上海金融法院充分发挥职能,还需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应建立完善金融审判专家辅助制度,加强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和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并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机制和智库建设。”
在董忠云看来,还应在金融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保持充分独立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在金融风险管理方面的协同性,加强相关信息与资源的共享,有效整合金融司法、金融监管等多方资源,形成金融风险防控的合力。
(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