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等2月2日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提出限制租赁企业“资金池”,严禁“长收短付”;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方责任,不得强制收取装修费用。
(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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