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财经》(博客,微博)记者 邹碧颖 编辑 | 王延春
中欧作为两个庞大的经济体,协定的生效将使全球供应链的衔接更加完善,一定程度上抵御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供应链造成的冲击,带动中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
“2019年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是100多亿欧元,占中国对外投资比重的6.8%,而欧盟在中国的投资仅占其对外投资比重的2.1%。”在2月4日举行的“中欧投资合作新机遇”论坛上,商务部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张建平表示,《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涉及欧盟对华的签证制度等内容,其谈判及落实将有助于清除中欧投资障碍,促进中欧经济发展,为区域合作、全球化发展与经济复苏提供更强动力。
2020年12月30日,中欧领导人共同宣布《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如期完成谈判,结束了历时7年总共35轮的谈判。今年1月22日,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初步公布了《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部分文本,包括序言和六大章节内容,分别为:目标和一般定义、投资自由化、监管框架、投资和可持续发展、争端解决及机制和最终条款,以及部分附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方面的附件预计将在2月发布。
如何解读《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内容?协定生效将给中国、欧盟乃至整个世界带来什么影响?对中国和欧盟企业而言,意味着哪些新的机遇?在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协会、“一带一路”服务机制、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此次论坛上,中国专家同欧洲多国的官员,就抓住《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新机遇和建立投资合作新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
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金瑞庭博士后强调,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欧之间主张什么、反对什么、合作什么,都将体现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之中。中欧合作不是双边合作,也并非多边合作,而是具有世界性意义的合作。此次谈判成果覆盖面十分广泛,包括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争端解决等内容,预计中欧合作将迎来“更短的负面清单、便利的市场准入、透明的市场规则”三大重要机遇,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电信和云服务、计算机服务将有望成为主要的受益行业。
中国有望放开汽车、金融、医疗、电信、计算机等领域
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欧洲作为贸易伙伴地位的重要性与日俱增。2020年前10个月,中国超越美国,成为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而长期以来,欧盟也是中国最大的货物贸易伙伴,只是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2020年退居第二位,但贸易总量仍然非常大。
近年来,中欧双边贸易额每年保持在6000亿美元左右,投资规模却仅为千亿美元,形成强烈反差,与双方的经济体量不匹配;欧盟到中国累计投资规模约1400亿欧元,中国对欧盟的投资约2200亿欧元,中欧之间的投资规模也存在较大悬殊。
金瑞庭认为,中欧之间贸易与投资的不平衡正是《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签署的特殊背景。德恒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王丽指出,《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在世界两大经济体之间形成了透明的、有预见性、稳定性的投资关系。协定签署后将为中国与欧盟26个国家(除爱尔兰以外)投资保护筑起强有力的法律基石。今后,中欧企业的投资活动不仅要遵循国内法、国别法和欧盟相关法律,更要以中欧投资协定为先行指引。
张建平回顾,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前31轮的谈判中,主要障碍来自公平竞争的环境等方面,特别是在高附加值的服务业与制造业领域,欧盟对中国开放度的要求较高。例如在汽车制造以及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领域,中国对于外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有一定限制,而欧洲企业对放宽限制有着较高期待。
目前,欧盟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汽车、消费品、医药、金属材料四大领域,而中国对欧盟的直接投资主要在新能源、房地产、数字电子三大领域。王丽分析,《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以负面清单形式做出市场准入承诺,以法律、金融、航运、商业等服务支持项目落地,将在新能源汽车、云计算、技术转让、融资、知识产权、医疗健康、环保等领域扩大开放,消除既有已开放的领域的隐性市场壁垒。
从欧盟对华投资看,金瑞庭分析,《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第8条显示,2022年会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可以看到,欧盟对华投资新能源汽车的壁垒将会减少,尤其对于德系新能源车配套企业而言,存在很大的合作机遇与合作窗口期。
中国金融服务的开放也是一大机遇。金瑞庭分析,过去一两年,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宣布了50多条开放性措施,包括外商独资的人身保险公司、外商投资的券商等,类似举措也将反映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此外,在卫生服务方面,《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生效后,中国或允许北上广、天津、深圳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医疗商业保险和消费医疗将成为最为受益的行业,外国医生在华执业、高端医疗人才的跨国流动也会加快。
在电信和云服务方面,金瑞庭分析,中国目前要求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生效后,中欧两国企业未来或可以合资等方式获得电信业务牌照,获得更多合作契机。此外,计算机服务涉及硬件、软件、数据处理的领域,待到《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正式文本公布后,也有望成为投资合作的重点。
金瑞庭强调,《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关于国有企业、补贴透明度、技术转让、标准制订和授权的规定实现了更加透明的市场规则。全球化智库CCG创始人兼理事长王辉耀指出,《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达成后,中国将会进一步在政府采购、补贴、国企运行、劳工、标准,数字化的数据流、数字协定等方面提高标准,和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这也有助于中国更好、更快地加入CPTPP。
投资欧洲,绿色经济、数字技术、新能源有待挖掘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生效后,将取代中国与27个欧盟成员国中的26个国家此前单独订立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致力于实现投资自由化目标。张建平指出,中欧作为两个庞大的经济体,协定的生效将使全球供应链的衔接更加完善,一定程度上抵御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供应链造成的冲击,带动中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并且为全球建立投资治理体系树立标杆。
王辉耀指出,《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签署后,中欧双方在应对气候变化、数字领域方面将开展高水平合作。而金瑞庭预计,欧洲在环保、新能源、数字行业的投资有望进一步降低门槛。他根据欧盟的投资基金多年度的投资情况分析,除抗击疫情、公共行政管理和边境管理、国防开支,欧盟主要投资流向环保与数字化两大领域。特别是新能源行业的放开,将为中国光伏企业带来更大市场。
葡萄牙经贸投资促进局投资参赞孔帕蒂介绍,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绿色经济是葡萄牙的优先议程,相关方面将会有很多投资机会。葡萄牙的和平指数位居欧盟第一、产品按照欧盟标准生产、基础设施与其他国家相联系、市场边界与欧盟边界一样大、44%的GDP是出口导向、创新能力与德国、法国持平,并且拥有训练有素、多语言能力的劳动力,非常欢迎中国项目落地。
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对外投资部中国区负责人闻敏表示,意大利政府对投资者的态度一直是非常开放和欢迎,中国投资者与其他海外投资者享受的待遇基本一致。此次《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生效后甚至可能优先于某些其他国家。
闻敏介绍,目前在意大利政府的项目库中,航空航天、制造业、数字技术、生命科学、物流、旅游以及地产领域都有不少投资机会。以都灵为中心的意大利汽车产业链非常完整,适合企业布局拓展欧洲汽车市场。此外,意大利是欧盟区工业机械第二大生产国,食品、纺织、珠宝、游艇、家具、皮具、制药行业等方面也存在领先优势。
闻敏表示,意大利政府已经针对大型工业投资出台了一些补贴和免税政策。对于投资研发,中小企业获得的补贴可达总支出的80%。对于在制造业、农业、旅游业和环境保护方面比较突出的投资,意大利也有大量激励措施。对于新型数字创新企业,意大利在欧盟地区的征税也相对较低。
德国联邦外贸与投资署驻华首席代表何若白介绍,在德国落地的外国投资主要是能源和机械等。疫情暴发后,稳定化、数字化的问题变得越发突出。德国在汽车领域的环保项目、绿地投资等方面存在许多全球合作机会。诸如已经有中国企业在德国投资20亿欧元设立锂电池生产工厂。
比利时法兰德斯投资局广州经济代表Eva Verstraelen介绍,比利时弗朗德斯地区的GDP占全国的60%,出口占比利时的80%,支柱产业包括可再生能源、物流、电商、生物制药,以及机械设备、手机、化学、IT。当地人会说三门以上的语言,政府为员工提供终身社保,当地购买力强,拥有安特卫普港等四大港口,以及通往西安的中欧班列,便宜的房租价格也有利于中国企业落户。
瑞典贸易投资委员会大中华区负责人朱彬介绍,过去30年,瑞典吸引了超过90亿欧元的中国投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不仅有利于吸引中国投资落地,也有利于瑞典延伸和东南亚拓展合作关系。瑞典的税率与营商环境十分具有吸引力,工资水平和电价相对较低。预计未来,中国到瑞典的投资将更多关注和侧重于研发,双方的贸易也会更加自由。
瑞典贸易投资委员会副主席David Hallgren表示,斯德哥尔摩拥有很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许多独角兽企业。瑞典在能源、房地产、可再生能源等方面潜力很大。尽管2020年受到疫情影响,但瑞典的医药产品、化工产品、医疗器械、家具,以及高科技的生产设备依然实现了贸易增长。通过《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瑞典希望继续与中国加强在汽车行业、医疗器械乃至金融服务上的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王丽提醒,任何投资都有风险,都可能产生矛盾摩擦与合同纠纷。投资风险包括法律、地缘政治、环境监管、金融信贷、跨境支付、劳工制度及文化等各方面。例如,中国企业到欧洲投资建设项目,经常遇到当地国家单方改变税收标准、变相征收、减损中方合同利益。当事人一旦形成跨国跨境诉讼、仲裁,就可能出现耗时持久、有赢有输的局面。
对此,《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也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用23个条款细化具体临时救济措施、争端解决程序和规则、听证会等内容,明确“先协商、后仲裁”的原则,鼓励企业以谈判磋商化解争端。王丽表示,今后,中欧企业之间可以优先通过磋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商事矛盾,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仍然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法律救济。
(李佳佳 HN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