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并实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共六章24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内容。
同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受理抖音诉腾讯垄断纠纷案。该案是自2020年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国内首例发生在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反垄断诉讼。
对此,「看懂经济」邀请了几名看懂App专家对此话题进行了深度解读。
车宁
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指南》靴子落地,是结束也是开始,个人以为:
① 目的是维护竞争、规范发展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并非针对某个或某几个企业;
② 指南并非制度创设,更多是解释细化,没有颠覆原有框架;
③ 预期还是要保障平台企业活动,而不是因此引发市场波动;
④ 算法技术后果一定程度上的不可控性叠加反垄断中主观方面并非主要评价要素,可能导致过去的大杀器变成滑铁卢,未来的进化方向是合规、可控、可解释。
⑤ 需要指出的是,平台企业有其特殊性,且这种特殊性还将随数字经济发展而演化,对其的反垄断规制也将持续完善,未来已来,让我们系好安全带。
苏筱芮
小花科技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个人认为,《指南》的颁布是在防范资本无序扩张的大背景下诞生的,顺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趋势,旨在通过健全数字规则,进而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并强调了“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的重要性。
《指南》的颁布,一方面有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能够促进更多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另一方面则有利于平台经济领域内的从业机构平稳有序发展,对维护市场机构、从业人员、消费者等多方的合法权益构成利好。
由于平台经济商业模式和竞争生态复杂、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个人预计文件颁布后,各生态领域的反垄断细则有望依照《指南》体现的原则与精神逐步完善,以今年年初央行颁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例,《征求意见稿》首提“反垄断执法”引发各界关注,今后,将有更多行业监管文件中体现“反垄断执法”的相关内容,以便机构后续依规遵照执行。
正如人民日报此前所言——“互联网巨头,理应在科技创新上有更多担当、有更多追求、有更多作为。别只惦记着几捆白菜、几斤水果的流量,科技创新的星辰大海、未来的无限可能性,其实更令人心潮澎湃”。我想,从长远看,《指南》的颁布与反垄断执法水平的精进,将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科技创新起到正向推动作用。
刘俊明
中科院副研究员
《指南》的落地是非常及时的,有利于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在互联网逐渐从消费端向产业端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的价值将进一步提升,指南的落地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平台的行为,确保互联网能够为产业结构升级提供一个更好的技术和环境支撑。指南的落地并不是限制了互联网的发展和创新,反而会促进互联网要做真正意义上的创新,会进一步释放互联网的创新活力,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指南的意义还是非常深远的。
王鹏
中国人民大学助理教授
《指南》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之前发布的政策文件,在流程指引、规定、处罚等环节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方法。《指南》有利于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同时也提醒数字经济企业规范自身行为,让平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在具体操作层面,相关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据《指南》展开工作时,现实情况会比《指南》中提到的具体行为和具体内容会更加复杂,还需要更具体的认定和划分。
另外,国内外的相关判例的认定工作跟《指南》的执法同等重要的,督促相关的科研机构、第三方行业性自律协会或相关组织的配套研究,产出具备指导性的司法解释、精细化的执行流程,对《指南》的落地实施更有效。另外,抖音和腾讯的纠纷和诉讼,其象征意义可能大于实质意义,至少现在不清楚双方争议的焦点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有一个明确的判决。
抖音和腾讯互诉案在这短短几天内就进行了判决,其实难度非常大。但即便处于这样的处境中,这次判决的象征意义远超于实质意义。也就是说,当处于襁褓中的平台利用成熟的网络环境不断壮大自身的过程中多多少少都会遇到这方面的纠纷,那么针对应接不暇、层出不穷的新纠纷,司法部门、监管部门如何依据现有监管框架,实现创新性地判决?这个尺度非常难以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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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洋 HN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