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10日电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网站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淄博联和水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的处罚决定。
据悉,根据企业实名举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对淄博联和水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和公司)和7家水泥企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8家涉案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57.2万元并处2018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计14172.3万元,罚没款共计22829.5万元。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2月,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铝环境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鲁中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崇正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淄博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临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及淄川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2020年3月16日退股)共同发起成立联和公司。这些成员企业以联和公司为平台,共同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商品价格等多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造成相关区域内水泥价格共同上涨,影响了下游企业的正常经营。2019年4月19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联合公司及相关成员企业正式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上述企业的违法事实包括三方面。一是达成并实施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二是达成并实施限制商品数量的垄断协议,三是达成并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其中,2017年2月19日,联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的一次会议通过《淄博联和水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细则》,提及建立“统一销售”和“统一监管”等模式。熟料价格分为内部价和外部价,各成员企业之间实行内部价,对外销售执行外部价。
2017年6月26日,联和公司要求对违反价格协议的企业进行处罚,同时规定各企业必须坚持“互不抢户”等原则。
2017年7月15日,联和公司发布通知,规定成员企业之间调拨熟料要严格执行统一价格,如遇特殊情况要报联和公司审批。
2018年3月1日,联和公司召开水泥联合销售会议,参会成员企业共同交流了对淄博、济南等地区的水泥价格意见,成员企业表示执行联和公司的定价。
2018年3月21日,联和公司和成员企业成立价格管理委员会,专门写明对价格严控管理,做好水泥流向监控,低价订单禁止流向高价地区,不同区域不同价格严禁窜货等内容。
2018年6月16日,联和公司发布通知,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一经发现罚款3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通过分析2015年5月至2019年5月涉案企业单位利润的变化情况,可以发现涉案企业水泥单位利润在2017年2月联和公司成立后有了较大幅度上涨。结合案件调查所发现的涉案企业固定水泥价格等事实,可以看出2017年2月以后整体单位利润在2年时间里呈现出大幅度一致性上涨,是涉案企业共同实施固定价格协议等垄断行为的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涉案企业把联和公司作为共同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平台,其频繁的经营信息交换和意思联络以及相应的垄断协议实施行为,不仅破坏了成员企业间的竞争关系,还对下游企业造成损害,导致不断被实名举报。
联和公司以及成员企业的涉案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据此对涉案企业作出处罚。(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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