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18日电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网站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云南蒙自四通泰兴供水公司案处罚决定。
据悉,根据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的问题线索,2018年12月,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对蒙自四通泰兴供水有限公司涉嫌垄断问题立案调查。2020年1月21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计2495422.79元。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本案中当事人在由政府划定的供水区域内享有独家经营权,所提供的商品基本不具有可替代性,且在现行政策和供水模式下不存在商品交叉供给的可能性,可以认定当事人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完全市场支配地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凭借在红河州政府划定的供水区域内独家供水的市场地位,将由其进行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设施施工建设作为履行抄表到户义务的前置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禁止性规定。限制了交易相对方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严重防害供水设施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违法行为虽经蒙自市政府及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多次协调,但仍自2014年持续至2018年,长达4年之久,且对多家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应从重处罚。(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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