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方方 记者薛庆元)2月24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江苏省网络市场十大典型案例”及“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网络交易十大典型案例”,并专题通报江苏省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情况。
发布会上,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王俊胜通报了全省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情况。2020年,江苏省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聚焦网络强省建设目标,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作联动,深入开展专项执法,严厉打击网络市场违法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江苏省网信部门清理网上各类负面有害信息39万余条,累计约谈违规网站、账号110次,江苏省公安部门办理网络安全行政案件11842起,罚没款1027万元,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13682条,查处网络违法案件2868件,罚没款3564.5万元,江苏省通管部门关闭违法违规网站4712家,较好地规范了全省网络市场秩序,营造了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
此次发布的2020年“江苏省网络市场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网络安全、侵权盗版、个人信息安全、邮政快递、网络游戏、网络虚假交易等领域,分别是江苏淮安“2·22”网络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江苏某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义务导致网站被篡改案、王某君等人利用暗网交易市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李某某等人利用电商平台寄递“空包”网络黑产犯罪案、南京某公司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案、盐城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案、泰州某网店侵犯消费者权益案、昆山某网店侵犯“Amway”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赵某跨境邮递涉嫌侵权防疫物资案、淮安某快递公司未执行三项制度违规收寄禁寄物品案。
“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网络交易十大典型案例”则涉及假冒伪劣、刷单炒信、哄抬物价、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多种类型,还积极探索微信朋友圈、短视频等网络交易新领域,分别是苏州某餐饮店网络销售野生动物案、镇江某网店虚假宣传江鲜案、徐州某网店哄抬口罩价格案、苏州某公司网络销售不合格LED防爆平台灯案、盐城某网店擅自销售未经认证产品案、盐城某网店侵犯消费者权益案、宿迁某网店诱导用户评价案、常州某网店虚构用户评价案、吴某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GUCCI”女包案、淮安某公司利用短视频虚假宣传案。
目前,刷单炒信的行为在电商领域较为突出,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盐城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案、宿迁某网店诱导用户评价案、常州某网店虚构用户评价案等三个典型案例有效打击了网络市场的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诱导消费者好评 商家被罚1万元
宿迁市某公司在天猫网店的商品宣传页面上发布有“晒美家 领红包啦!”“晒图片*5+视频+好评”“20元 联系客服领红包”的内容,确认买家收货并给予好评后,客服通过支付宝返现给买家20元红包,存在诱导消费者作虚假的用户评价,欺骗、误导其他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0年6月,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线索,经调查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用户评价是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案中,商家“好评返现”的行为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本质上也构成了对合规经营商家的不正当竞争。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本案的查处,提醒网络交易的经营者要自觉维护网络信用评价体系,避免产生“剧场效应”;警醒消费者不要贪图小便宜,要坚守诚信原则,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网络购物环境。
店铺成交仅一笔 用户评价竟有637条
2020年4月,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线索交办,称当事人在天猫开设的店铺中所经营的黑猪肉和散养土鸭的用户评价异常,随后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原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经营销售野生动物(持有林业部门的许可文件),后根据《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的要求停止野生动物交易,并于2020年03月20日前后分别在原野猪肉和原绿头鸭的网址链接上面直接修改图片等信息内容,售卖黑猪肉和散养土鸭,截至2020年4月9日,共销售一笔黑猪肉,与637条用户评价严重不符;截至2020年4月27日,当事人共销售散养土鸭63笔,与740条评价严重不符。当事人利用之前销售产品的用户评价和商品评分进行宣传和推广新上架产品,构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2020年9月,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在购买网上产品时,销售量、商品评价、提问区已经成为必要的浏览内容,作为是否购物的重要参考。本案中,当事人将已下架的商品通过修改图片、品名等商品信息,重新上架销售新商品,并将已下架商品的用户评价套用至新商品上,既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理应受到处罚。
组织虚假交易 专业刷单网站被罚50万元
盐城某代运营公司与他人有大量涉嫌用于虚假交易的资金往来且其备案的两个网站高度存疑为刷单平台网站,涉嫌从事组织虚假交易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当事人通过网络店铺运营方案、“刷单”计划等方式明确“刷单”要求,利用其“刷单”平台、雇用“刷手”模仿真实购买者购买网络商品的流程,采用寄送空包裹等非真实发货的方式获取物流信息,以形成完整的交易记录,并直接或通过第三人返还“刷手”虚假交易订单本金、支付“刷手”“刷单”佣金,完成虚假交易。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组织虚假交易活动的订单记录15576单,订单交易金额475万余元,涉及452个网络店铺。2020年3月,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50万元。
因成本低获利大,一些专门从事刷单炒信的公司应运而生。他们为提升服务网络店铺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雇佣“刷手”与网络店铺经营者进行虚假交易,既误导了消费者,又扰乱了网络市场交易秩序。本案当事人就是采取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为淘宝、天猫等网络交易平台中当事人代运营的店铺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交易。尽管刷单炒信的行为比较隐蔽,但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不懈打击,尤其是重拳出击类似本案中的专业组织刷单的违法行为,从根本上铲除刷单炒信的土壤。
(王治强 HF013)